索引号 001008003015026/2020-00094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0-08-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环发〔2020〕41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CC64-2020-0002
关于印发《温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8-21 09:46:48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各县(市、区、功能区)生态环境分局、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提升机动车排放检验规范化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温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温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实施办法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温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管理,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主体责任,提升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能力和政府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等法律、法规、政策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施主体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并对本市各县(市、区、功能区)生态环境分局进行业务指导。

各县(市、区、功能区)生态环境分局对属地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监管工作,依本办法执行。

市生态环境局和各县(市、区、功能区)生态环境分局通过网络监控、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检验机构进行监管。

第二条 机构主体责任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检验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机动车排放检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定期开展自查,不断提升排放检验规范化水平。

第三条 监管职责 各县(市、区、功能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加强属地检验机构管理,建立健全记分管理制度,并每月定期将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记分情况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对检验机构涉嫌违法予以立案查处的,应立即上报。

市生态环境局每季度对全市检验机构记分情况予以通报。

第四条 记分机制 本办法采用记分管理机制。依据国家、省、市机动车排放检验相关政策法规、检测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温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细则(以下简称《记分细则》),细化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评价标准,督促检验机构对检测设备、监控视频、检测过程、检验报告、联网备案等方面实施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 记分标准 每项记分标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记6分、4分、3分、2分和1分。一个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年总记分值为每次每项记分的累计值,下一记分周期从零起计。

第六条 记分细则 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管理要求和实际情况,对《记分细则》的记分项进行调整。

第七条 非现场监管 针对在网络监控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各县(市、区、功能区)生态环境分局出具《温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确认单》(以下简称《记分确认单》),检验机构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到分局签字确认,同时按照《记分细则》实施记分。

市生态环境局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检验机构涉嫌违法或违规行为,应及时通报并将相关证据或材料移交县(市、区、功能区)生态环境分局。

第八条 现场监管 县(市、区、功能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当场出具《记分确认单》,同时按照《记分细则》实施记分。

《记分确认单》一式两份,由执法人员和检验机构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共同签字确认。一份由检验机构存档,一份由检查单位存档。

第九条 管理措施 县(市、区、功能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检验机构记分累计情况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累计达到6分(含)以上的,约谈检验机构负责人;累计达到12分(含)以上的,约谈检验机构负责人,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管频次。

第十条 涉及违法处理 检验机构涉嫌违法的,不得因受记分而免除行政处罚。对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除记分和行政处罚外,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市生态环境局予以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以下简称暂停联网)。

第十一条 整改和核实 检验机构被记分的,应对照记分项目进行自行整改,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对于被暂停联网的检验机构,生态环境分局应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已整改到位的应及时书面上报市生态环境局,恢复其联网检测,整改不到位的,继续暂停联网,直到整改到位为止。

第十二条 其他 市生态环境局及生态环境分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应当查处的行为不予查处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温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确认单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序号

问题内容

记分

备注

1




2




3




4




5




6




合计



检查单位(部门)


执法人员


检验机构负责人(委托人)



温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细则

 

序号

内容

分类

记分行为

记分

1

检测设备

在用计量器具、检测设备不能提供检定/校准证书或超过证书有效期未重新检定/校准的

4

2

检测设备

未按设备检查周期进行设备日常检查或设备日常检查造假的

4

3

检测设备

环境气象测量设备放置不能真实反映车辆检测环境气象参数的

2

4

检测设备

取样探头积碳严重、过滤元件污损严重、不透光烟度计透镜脏污等未及时清洁、更换或取样探头、取样管等存在弯折、堵塞、泄露等情况的

2

5

标准物质

检测线未按要求配备零气、滤光片等标准物质或标准物质超过有效期仍用于设备检查/标定的

2

6

监控视频

监控视频未随检测设备正常开启或通过改变摄像角度、遮挡摄像头等手段造成监控视频画面缺失或部分缺失的

3

7

监控视频

监控视频摄像头(含移动摄像头)、检测辅助屏位置角度等不规范,经监管、执法人员指出后仍不进行调整或调整不到位的

2

8

监控视频

历史检验视频保存周期不足一年或一年内视频录像历史记录缺失的

2

9

检测过程

用其他车辆替代受检车辆进行检验的

6

10

检测过程

使用作弊手段干扰影响检测设备的零点调整、采集取样或采用其他非正常手段导致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真的

4

11

检测过程

检测过程中,取样探头脱出、取样探头插入深度明显不足 400 毫米或车辆排放检验中应中止锁止的情况未中止锁止仍继续检测的

4

12

检测过程

未规范进行车辆外观检查,使不符合环保随车清单一致性、严重烧机油或冒黑烟、排气管及排气后处理装置(三元催化器、DPF、DOC等)外观明显异常的车辆上线检测的

3

13

检测过程

无正当理由,对能够采用工况法检测而使用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的

3

14

检测过程

独立双排气管汽油车检测时未按规定使用“Y”型取样探头或使用“Y”型取样探头的一侧对单排气管汽油车进行工况法检测时,另一侧集气锥管未封闭或堵塞的

3

15

检测过程

未按车载诊断(OBD)系统检查程序进行OBD检验或OBD检验数据结果异常、失真的

2

16

检测过程

车辆检测过程中,未使用车辆限位止动安全装置、未使用装置固定取样探头(及集气锥管)、未按规范要求测量发动机转速的

1

17

检验报告

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

4

18

检验报告

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CMA标志编号、单位名称地址、检验报告编号、车辆信息、检验项目结果数据、检验结论、授权签字、检测印章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

2

19

维修复检

检验机构从事/变相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业务或要求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的

4

20

维修复检

无正当理由,对未经维修维护无法提供车辆维修证明的复检车辆直接上线检测的

3

21

内部管理

检测人员未经培训、岗位能力确认直接从事检测或检测人员未实名、使用操作密码登录排放检测系统的

2

22

内部管理

机动车排放检验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备或未进行定期内部审查和完善的

1

23

联网规范

检验检测数据、电子资料、照片视频上传不符合联网规范要求,且未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自查整改到位的

2

24

联网规范

未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未及时上传电子检验报告的

2

25

联网规范

检验机构排放检验软件系统、检测工位及相关计算机、视频监控系统的时间未与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管平台的时间保持一致的

2

26

机构备案

检验机构名称、法人、地址、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检验能力、方法、设备等检验资质认定内容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

2

 


附件:温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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