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26/2020-00094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0-08-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环发〔2020〕4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CC64-2020-0002 |
关于印发《温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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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功能区)生态环境分局、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提升机动车排放检验规范化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温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温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实施办法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温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管理,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主体责任,提升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能力和政府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等法律、法规、政策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施主体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并对本市各县(市、区、功能区)生态环境分局进行业务指导。 各县(市、区、功能区)生态环境分局对属地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监管工作,依本办法执行。 市生态环境局和各县(市、区、功能区)生态环境分局通过网络监控、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检验机构进行监管。 第二条 机构主体责任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检验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机动车排放检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定期开展自查,不断提升排放检验规范化水平。 第三条 监管职责 各县(市、区、功能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加强属地检验机构管理,建立健全记分管理制度,并每月定期将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记分情况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对检验机构涉嫌违法予以立案查处的,应立即上报。 市生态环境局每季度对全市检验机构记分情况予以通报。 第四条 记分机制 本办法采用记分管理机制。依据国家、省、市机动车排放检验相关政策法规、检测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温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细则(以下简称《记分细则》),细化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评价标准,督促检验机构对检测设备、监控视频、检测过程、检验报告、联网备案等方面实施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 记分标准 每项记分标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记6分、4分、3分、2分和1分。一个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年总记分值为每次每项记分的累计值,下一记分周期从零起计。 第六条 记分细则 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管理要求和实际情况,对《记分细则》的记分项进行调整。 第七条 非现场监管 针对在网络监控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各县(市、区、功能区)生态环境分局出具《温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确认单》(以下简称《记分确认单》),检验机构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到分局签字确认,同时按照《记分细则》实施记分。 市生态环境局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检验机构涉嫌违法或违规行为,应及时通报并将相关证据或材料移交县(市、区、功能区)生态环境分局。 第八条 现场监管 县(市、区、功能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当场出具《记分确认单》,同时按照《记分细则》实施记分。 《记分确认单》一式两份,由执法人员和检验机构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共同签字确认。一份由检验机构存档,一份由检查单位存档。 第九条 管理措施 县(市、区、功能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检验机构记分累计情况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累计达到6分(含)以上的,约谈检验机构负责人;累计达到12分(含)以上的,约谈检验机构负责人,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管频次。 第十条 涉及违法处理 检验机构涉嫌违法的,不得因受记分而免除行政处罚。对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除记分和行政处罚外,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市生态环境局予以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以下简称暂停联网)。 第十一条 整改和核实 检验机构被记分的,应对照记分项目进行自行整改,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对于被暂停联网的检验机构,生态环境分局应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已整改到位的应及时书面上报市生态环境局,恢复其联网检测,整改不到位的,继续暂停联网,直到整改到位为止。 第十二条 其他 市生态环境局及生态环境分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应当查处的行为不予查处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温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确认单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温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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