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5026/2020-00096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0-08-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0-08-21 09:54:04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一、编制背景

按照国家有关简政放权规定,我省自2015年开始取消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委托和数量布局限定,目前温州全市建有36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相比2015年增加了18家,还在继续增加。机动车排放检验事关检车群众的切身利益,检验机构的规范化水平直接影响着群众的满意度和政府的公信力。新实施的机动车排放检验国家标准对机动车排放检验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目前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体制尚不健全。推进机动车安全检测与尾气排放检测全流程“一件事” 改革、健全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制度已被列为今年省、市生态文明体制重点改革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为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提升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规范化运营能力和政府精细化管理水平,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3、《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

4、《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

5、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征求意见稿)

6、《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

7、《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环发〔2009〕145号)

8、《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

9、《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

10、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十三条,内容主要是:

(一)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实施主体、检验机构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强调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排放检验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属地监管职责。

(二)第四条至第六条明确记分机制、记分标准、记分细则。根据《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国环规大气〔2016〕2号关于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要求,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温州实际,制定并建立了以《温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细则》(以下简称《记分细则》)为准绳的记分管理制度体系,《记分细则》明确对检验机构日常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既能让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巡查中有据可依,也能让检验机构自觉自查提高检验规范性。明确了记分标准,根据记分问题严重程度,分为6分、4分、3分、2分、1分。明确了记分细则的调整等。

(三)第七条至第九条明确了具体监管方式及管理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和国环规大气〔2016〕2号,明确了采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及其具体操作流程,明确了记分管理措施,旨在督促检验机构对出现的违规或违法检验行为及问题进行自省、自查、自纠,切实提高检验规范化水平。

(四)第十条明确了检验机构涉及违法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国环规大气〔2016〕2号,对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除记分和行政处罚外,予以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理清了记分管理和行政处罚之间的关系,即:记分管理是对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举措,而行政处罚是检验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二者并行不悖。

(五)第十一条明确了检验机构被记分和涉及违法被暂停联网后的整改和核实。检验机构被记分的,应对照记分项目进行自行整改;检验机构因第十条涉及违法被暂停联网的,由生态环境分局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实,核实整改到位后及时予以恢复联网。

(六)第十二条明确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职责。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可能涉及的违法或违规行为予以约束。

(七)第十三条明确了本实施办法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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