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责改〔2020〕12号)
时间:2020-12-22 10:56:35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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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11 月26日,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有两座物料(砂子)堆场,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有扬尘产生,场地道路上有积砂。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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