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扣押决定书 温环扣〔2026〕 1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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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浙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我局于2026年5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出水在线监测站房COD与总磷在线监测仪中间放置有2个装有不明液体的水瓶,其中贴有娃哈哈饮用纯净水标签的水瓶通过管道连接至总磷在线监测仪的在线水样接口,2026年5月31日16时07分总磷在线监测仪显示测量结果为0.168mg/L;另外一个无标签的水瓶通过管道连接至总氮在线监测仪的在线水样接口,2026年5月31日16时07分总氮在线监测仪显示9.46mg/L,数采仪上显示总氮为9.46mg/L,总磷为0.168mg/L。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出水在线监测站房内1台视频监控主机和2个装有不明液体的水瓶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6年6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 6 月 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