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扣押延期决定书 温环扣延〔2026〕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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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我局于2026年6月1日依法对该单位涉嫌使用替代水样干扰在线监测仪正常采样监测的行为作出扣押决定书(温环扣〔2026〕1号),因案情复杂,需进一步调查取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决定延长扣押期限(延长时间从2026年7月1日起至2026年7月30日止)。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