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责改〔2026〕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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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责改〔2026〕2号 当事人名称:浙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5月31日,根据在线监测数据分析发现的线索,执法人员对浙江*****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出水在线监测站房COD与总磷在线监测仪中间放置有2个装有不明液体的水瓶,其中贴有娃哈哈饮用纯净水标签的水瓶通过管道连接至总磷在线监测仪的在线水样接口,总磷在线监测仪显示2026年5月31日16时07分的测量结果为0.168mg/L(2小时监测1次);另外一个无标签的水瓶通过管道连接至总氮在线监测仪的在线水样接口,总氮在线监测仪显示2026年5月31日16时07分的测量结果为9.46mg/L(2小时监测1次)。 2026年5月31日18时44分,执法人员将该公司出水在线监测站房总氮在线监测仪、总磷在线监测仪取样管路连接至取样口抽取标准排放口水样分析,该组数据总氮在线监测仪显示测量结果为11.13mg/L,总磷在线监测仪显示0.397mg/L。其中,总磷在线监测数据超过《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 (DB33/2169-2018)的标准限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 6月 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