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罚〔2025〕2号
时间:2025-09-08 15:28:08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陈强 字号:[ ]

当事人名称:浙江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文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80713193Q               

地址:浙江省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雁云路 706号温州文博科技产业园15幢101室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5 年 6 月 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浙江省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雁云路 706号温州文博科技产业园15幢101室主要从事低压电器、浮球阀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注塑机16台,主要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有PA66、ABS、PP等,主要生产工艺为烘干-拌料-注塑-组装-成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密闭收集后通过管道排入配套的1台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工艺为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高空排放。现场发现你公司有6台注塑机正在生产,配套的处理设施处于未开启状态,致使有机废气得不到收集处理滞留在车间内,存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2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身份;

2.2025年6月30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3.2025年6月30日我局制作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生产空间布置等情况;

4.2025年6月30日我局制作现场照片证据3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5.2025年7月2日我局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6.2025年7月2日当事人提供环评审批文件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原材料检测报告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竣工验收情况和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

7.2025年7月18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污染防治设施已经开启;

8.《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等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罚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申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罚告〔2025〕1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文件精神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清单》(温环发〔2025〕25号)从轻处罚清单的规定,综合裁量起点和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进行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7月2日对你单位下达了《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责改〔2025〕1号),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 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 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 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款单号: 3300000223303202508082311435205

缴款方式:

1.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 gov.cn 输入缴款单号进行缴款

2.携带《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指定银行柜台办理缴款,由代收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柜台人员录入缴款单号收妥款项,并出具缴款凭证。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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