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罚〔2025〕6号
时间:2026-01-21 15:05:49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王慧州 字号:[ ]

当事人名称:柯麦龙科技(温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海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M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中西路****号

金属大厦***室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9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和浙江凯威碳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由你单位为浙江凯威碳材料有限公司编制的《浙江凯威碳材料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上报我局通过审批,该环境影响报告表第51页将喷淋废液认定为危险废物(代码为HW06、900-402-06),第56页表4-17中危险废物临界量取值50t。经我局复核测算,上述喷淋废液COD浓度远高于10000mg/L,对照《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附录,CODcr≥10000mg/L的有机废液临界量应取10t。该报告表喷淋废液CODcr浓度计算错误,导致有机废液临界量取值错误,存在一般质量问题。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11日祁海军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5年9月22日浙江凯威碳材料有限公司人事行政经理刘仙秧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浙江凯威碳材料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3.2025年9月11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5张,证明浙江凯威碳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情况及《浙江凯威碳材料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一般质量问题的情况;

4.2025年9月11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张,证明柯麦龙科技(温州)有限公司现场情况及《浙江凯威碳材料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一般质量问题的情况;

5.2025年9月16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祁海军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编制的《浙江凯威碳材料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一般质量问题的情况;

6.2025年9月16日对《浙江凯威碳材料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主持人何峰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浙江凯威碳材料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主持人为何峰,报告中的二、四、六章节、大气专项由何峰编写,其中第四章节存在一般质量问题的情况;

7.2025年9月22日对浙江凯威碳材料有限公司人事行政经理刘仙秧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浙江凯威碳材料有限公司委托柯麦龙科技(温州)有限公司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公司只负责提供相关的设备、原辅材料等信息,具体编制由你单位负责,且该公司对接人员无专业知识,对报告表中存在的一般质量问题不知情;

8.《浙江凯威碳材料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1份,证明该报告编制单位为你单位,编制主持人为何峰,报告中有机废液临界量取值错误,报告表存在一般质量问题的情况;

9.《关于浙江凯威碳材料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证明该项目已取得审批意见;

10.技术咨询合同1份,证明浙江凯威碳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你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

1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的情况;

12.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编制单位诚信档案页面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已在该平台注册;

13.何峰身份证、社保参保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何峰已与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14.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编制人员诚信档案页面截图1份,证明何峰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职业资格;

15.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环评质量问题线索移交函1份,证明你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一般质量问题的情况;

16.《浙江凯威碳材料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文本质量问题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单位已组织整改;

17.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和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罚告〔2025〕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罚告〔2025〕6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九)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9月17日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通报批评。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温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 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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