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责改〔2025〕4 号
时间:2025-10-09 09:53:44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王慧州 字号:[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责改〔2025〕4 号

当事人名称:***科技(温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根据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的2025年上半年度环评文件质量复核工作发现的问题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1日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为浙江***有限公司编制的《浙江***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第51页将喷淋废液认定为危险废物(代码为HW06、900-402-06),第56页表4-17中危险废物临界值取值50t。上述喷淋废液COD浓度经测算远高于10000mg/L,对照《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附录,CODcr≥10000mg/L的有机废液临界量应取10t,该报告表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结果错误,存在质量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和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限期10日内改正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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