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000025186120/2026-1010460836 |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
| 成文日期 | 2026-01-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温环发〔2026〕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统一编号 | ZJCC64-2026-0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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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电镀及相关表面处理产业环境准入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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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功能区)生态环境分局,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龙港市行政审批局: 《温州市电镀及相关表面处理产业环境准入实施意见》已经2025年第34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6日 温州市电镀及相关表面处理产业环境准入 实施意见 电镀及相关表面处理行业是我市制造业的关键配套产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落实《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浙环发〔2025〕6号)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等相关政策,推动电镀及相关表面处理行业绿色低碳、规范有序发展,结合我市电镀行业实际发展状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温州市新(迁)建、改扩建专业电镀、配套电镀工序的项目及酸洗、化学转化膜、化学镀、电泳等金属表面处理建设项目。 二、电镀项目环境准入要求 (一)新(迁)、扩建专业电镀项目应进入电镀园区,园区外保留的原标杆企业原则上不得扩建。 (二)电镀园区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专业电镀项目优先选择重点重金属同行业替代;配套电镀工序的其他项目,实行国家管控的重点重金属总量替代管理。 (三)电镀园区内企业实行污水排放量控制,原则上根据电镀园区污水处理能力,按园区总电镀规模(容量)及厂房面积分配,核定园区内企业基础排水量,基础排水量作为园区内企业改扩建环评的排水量控制依据。 (四)电镀车间应严格落实防腐、防渗、防混措施,实施干湿区分离。电镀生产线应落实大包围、全封闭集气,确因生产工艺需要无法全封闭的,应减少开口并采用侧吸+顶吸等方式收集废气。 (五)新建、扩建电镀项目须合理布设电镀车间及生产线数量,根据厂房楼层面积严控生产线密度。电镀生产线原则上应使用自动化生产线(特殊镀种除外)。 (六)推广无氰、无磷、低毒、低能耗的清洁工艺,鼓励企业采用三价铬和无铬钝化,原则上不建议氰化物镀锌、六价铬钝化、电镀锡铅合金等高污染工艺,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三、相关表面处理项目环境准入要求 (一)酸洗项目:除产业制造配套的,或生产工艺为全自动智能化且符合产业政策的专业酸洗项目外,其他新(迁)、扩建专业酸洗项目原则上进入电镀园区或专业园区生产。 (二)化学转化膜:新(迁)、扩建铝氧化、磷化、发黑等专业化学转化膜项目原则上进入电镀园区生产。 (三)化学镀项目:新(迁)、扩建专业化学镀项目原则上进入电镀园区生产。 (四)电泳等其他项目:电泳等其他金属表面处理加工项目引导进入电镀园区生产,促进金属表面处理行业统一管理。 四、电镀园区污水处理厂相关要求 (一)电镀园区未实施扩园的,其污水处理设施总污水处理能力原则上不再增加。 (二)电镀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应根据企业污水的性状,提升改造污水处理工艺,以满足园区内企业污水处理需求。 (三)园区污水处理厂与入园项目污水处理不匹配的,在电镀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改造前,入园项目应采取预处理措施达到园区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水质要求。 五、电镀园区内排污单位轻微调整相关意见 根据《温州市排污许可动态调整指导意见》(温环发〔2023〕64号),电镀园区内排污单位的轻微变动,经环境影响分析,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验收前的项目可按照非重大变动管理,已验收后的项目可按照排污许可变更管理,对其相关手续予以简化: (一)其排放的废水总量未增加,含铬、镍等一类重金属废水满足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负荷的。 (二)其排放的重点重金属总量未增加的。 (三)其镀种类型或其他生产工艺发生变化,虽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但仍符合园区整体环评要求的。 (四)其他变动未导致大气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增加,未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的。 六、其他规定 (一)本实施意见外的环境准入要求,按照《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执行。 (二)本实施意见自2026年2月8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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