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责改〔2025〕2号)(摘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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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责改〔2025〕2号)(摘要)
当事人名称:温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 法定代表人:××× 地址: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 主要违法事实: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6日对温州×××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2楼生产车间的7台注塑机正在注塑作业,5楼楼顶的配套注塑废气治理设施未开启;2楼生产车间窗户未关闭,排风正在使用,注塑废气未经收集无组织逸散厂区内,污染环境。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并将依法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作出责令改正的机关名称: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责令改正时间:202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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