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决定书(温环责改〔2025〕3号)(摘要)
时间:2025-09-01 09:44:53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许青青 字号:[ ]

当事人名称:永嘉县某某五金厂(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杨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         

地址:  浙江省永嘉县某某镇某某村             

我局于2025年8月1日对你单位开展检查,现场未在生产。你单位已通过环评审批(永环建〔201*〕**号)和三同时验收(永环验〔201*〕**号),主要生产设备为窑炉、鼓风机、引风机等;主要生产工艺为:外购新料锌锭、铝锭→熔炼→浇筑→冷却→合格→包装入库。根据环评材料内容,你单位经审批的建设项目类别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版)(部令第33号)属于有色金属合金制造,环评文本要求主要原材料为锌含量≥99.99%的外购新料锌锭。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对你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对你厂锌渣采购和转账情况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生产过程中存在将部分原材料新料锌锭替换为锌渣、锌屑的情况。使用锌渣、锌屑作为原材料的建设项目环评类别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6号)“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85.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有色金属废料与碎屑”,你单位建设项目已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编制环评报批。你单位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使用锌渣、锌屑作为原材料,未开展建设项目自主验收投入生产。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改正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使用锌渣、锌屑作为原材料,未开展建设项目自主验收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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