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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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统筹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构建与市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推动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1〕53号)要求,现发布温州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向社会公开我市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情况,为社会资本投资提供引导性意见。 一、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和处置基本情况 根据浙江省固废管理平台统计,2024年全市危废新产生量53.21万吨,与2023年相比增加了6.65%,上年度贮存危险废物1.30万吨,共计54.51万吨。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量53.47万吨,其中委托利用处置51.35万吨,企业自行利用处置2.12万吨。 全市共产生29大类危险废物,其中表面处理废物(HW17)、焚烧飞灰(HW18)、废酸(HW34)、含铜废物(HW22)产废量最多,约占产废总量87.82%。 全市基本形成以市内和市外委托利用处置为主,自行利用处置为辅的处置格局。 二、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分析 (一)从规模分析:2024年全市具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或收运功能的单位61家,总能力136.31万吨/年,其中全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共计46家(利用处置单位25家、收集单位21家)、小微危废收运单位15家。25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利用处置能力89.48万吨/年(其中医疗废物处置能力1.4万吨/年),实际利用处置19.37万吨。21家收集单位经营能力33.30万吨/年,实际收集4.13万吨;15家小微危废收集能力16.025万吨/年,实际收集1.20万吨。 (二)从产生类别分析:我市危险废物主要有以下几类:表面处理废物(HW17)产生量约24.89万吨/年,委托利用了24.71万吨,以委托利用为主;焚烧灰渣(HW18)产生量约16.76万吨/年,委托填埋处置了16.16万吨,以委托填埋为主;废酸(HW34)产生量约为4.74万吨/年,委托利用了3.84万吨,以委托利用为主。 总体上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大于市内委托利用处置需求,存在利用处置能力过剩的问题。但与此同时,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具有类别分布不均、能力结构性失衡等特点,危险废物收集单位收运率偏低,产业链精深加工不够,低水平和同质化竞争现象比较严重。 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投资建设意见 (一)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不鼓励单纯以贮存、简单物理分离为主的低效项目;不鼓励废盐酸、废活性炭、废有机溶剂、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填埋等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提高高值化资源利用,新(扩)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需自有厂房,不鼓励新(扩)建以市外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或处置项目,不鼓励新建能力明显富余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同时项目要符合《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废物闭环监管“一件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21〕17号)文件要求。 (二)危险废物收集类项目:不鼓励新建危险废物收集类经营单位,如废铅酸蓄电池 、废矿物油收集等项目。鼓励现有的小微危险废物收运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开展危险废物收运工作,优化危险废物管理延伸服务。 (三)危险废物“点对点”项目: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工作方案(暂行)》的通知,鼓励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在产生单位和定向利用单位之间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拟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单一稳定,达到一定的规模且性质明确,如有用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险特性明确。 请投资者理性判断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市场,防范投资风险。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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