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委托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时间:2025-06-24 10:11:29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为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工作委员会、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办字〔2022〕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龙港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复函》(浙政办函〔2020〕59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4年本)>的通知》(浙环发〔2024〕67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内部流程等制度的通知》(温环发〔2023〕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市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审批实际,我局将部分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委托至有关单位,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及范围

受委托单位

委托事项

委托权限范围

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按规定由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或分工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参照各县生态环境分局分工负责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事项)。

二、排污口设置备案与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海)排污口。

三、辐射安全许可证:生产、销售、使用 III 类射线装置辐射的安全许可证办理。

四、排污许可证:除省生态环境厅、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核发以外的排污许可证办理。

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管辖范围内

龙港市行政审批局

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按规定由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或分工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参照各县生态环境分局分工负责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事项)。

二、排污口设置备案与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龙港市行政审批局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海)排污口。

三、辐射安全许可证:生产、销售、使用 III 类射线装置辐射的安全许可证办理。

四、排污许可证:除省生态环境厅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核发以外的排污许可证办理。

龙港市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


      二、委托时限

      2025年8 月 1 日至2030年 7 月 31 日。

       三、办理地点

办理单位

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温州海洋发展示范区灵蓉街66号发展大楼1号楼813

0577-88078586


龙港市行政审批局

龙港市政务客厅二楼审批一科(龙港市世纪大道和彩虹大道路口)


0577-68621092


     特此公告。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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