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柏大塑业有限公司年产2500万只汽车开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
时间:2025-04-03 16:09:37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修正)》(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4号)要求,建设单位于202547日起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公告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概述

项目名称:浙江柏大塑业有限公司年产2500万只汽车开关建设项目

建设性质:

建设单位:浙江柏大塑业有限公司

项目选址: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歧头一村、歧头二村歧头工业区

总投资额:1300万元

建设规模企业租赁乐清市柳创铜业有限公司位于乐清市柳市镇歧头一村、岐头二村岐头工业区的已建6号楼3-5F车间用于汽车开关的生产和办公用房,租赁面积共约6000m2,本项目购置2条自动涂装线、4台往复机、5台抛光机、10台移印机、2台真空镀膜机等生产设备用于汽车开关的生产,项目投产后将形成年产2500万只汽车开关的生产规模

(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主要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情况

项目主要环境保护目标一览表

保护对象

与厂界关系

保护对象

与厂界关系

名称

方位

厂界距离(m)

名称

方位

厂界距离(m)

柳市镇黄华实验学校

西北

390

殿后村

西北

1628

歧头三村

西南

372

桥头村

北侧

2012

歧头四村

西南

503

地盐村

东北

1922

歧头二村

西南

950

前进村

西北

2042

歧头一村

西南

1007

曙光村

东北

2315

华东村

西北

872

泸屿村

西北

2736

长林村

西北

1289

荷堡村

西北

2813

南宅村

西北

1173

/

(三)主要环境影响预测情况

水环境:项目所在地已铺设污水管网。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和员工日常生活污水,真空镀膜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添加损耗量,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清洗废水、喷漆废水、喷淋废水采用明管收集,收集后的废水经自建循环水净化处理设备处理后纳管进入乐清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无废水直排内河,基本不会对评价区域内水环境产生影响

地下水环境: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措施执行地下水防渗措施的条件下,项目建设对地下水环境影响较小,处于可接受范围内。

大气环境:根据大气预测可知,本项目各污染物经相应环保治理设施处理后可达标排放最大落地浓度能满足相应环境质量要求。

声环境:根据噪声预测结果显示,本项目完成后厂界能满足声环境质量要求。

土壤环境:本项目投产后,对生产车间、废水处理区及危废品仓库等地面均采取防腐防渗措施,在防控措施到位情况下,本项目对土壤环境影响较小。

环境风险: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本项目环境风险潜势初判I,风险评价等级为简单评价在采取有效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可将风险减小到最低,控制在可接受水平,不对周围环境造成较大影响。

(四)拟采取的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预期效果

废水:本项目采用雨污分流制度。真空镀膜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添加损耗量,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清洗废水、喷漆废水、喷淋废水采用明管收集,收集后的废水经自建循环水净化处理设备处理后纳管进入乐清市污水处理厂

废气:清洗、移印、光刻工位设置集气装置,喷漆房密闭,调漆房、供漆房及喷漆房采用微负压集气,喷漆流水线接风管,烘箱接风管,喷漆台设置水帘过滤漆雾后再经气旋塔过滤漆雾,喷漆废气过滤漆雾后与其他废气一起经干式过滤+吸附脱附+蓄热催化燃烧处理后由排气筒引至高空排放,排放高度约25m;真空镀膜烟尘产生量较少,无组织排放;除尘粉尘经静电除尘柜收集后排放;抛光机自带集气装置,粉尘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排气筒引至高空排放,排放高度约25m

噪声:项目正常工况下四周厂界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排放标准,能够实现达标排放。

固废:设置符合要求的一般固废暂存点,废抹布及普通原料包装属于一般固废,收集后外卖综合利用。设置符合要求的危险废物暂存点,工业固废不合格品、收集的抛光粉尘、废布袋、废洗枪水、废去渍油、漆渣、废水处理污泥、废过滤材料、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油桶、废危化品包装物等均属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代为处置

地下水、土壤:做好事故安全工作,将污染物泄漏环境风险事故降到最低,保证废气处理设备正常运行。做好风险事故(如泄漏、火灾、爆炸等)状态下的物料、废水等截流措施,各生产区域加强防腐防渗,并设置分区防控。

环境风险:本项目涉及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丙烯酸甲酯等危化品以及危废废物,环境风险主要来自危化品、危险废物等泄露,通过事故源项分析及风险影响分析,在工程措施、管理措施等有效的前提下,环境风险可控,将突发环境事件影响降至最低程度。

通过以上措施保障后,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

(五)环境影响评价初步结论

本项目在其生产过程中产生一定量的废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经采取相关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以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可以做到总量控制,只要加强管理、落实环保措施,能满足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要求,风险影响在本环评提出的相关措施的基础上,对环境影响不大。

(六)公众查阅环评报告书简本、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公众如需要查阅环评报告书简本或其它进一步的数据,可以致电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也可来人上门联系,数据索取的时间建议不迟于2025421。报告书简本放置于环评单位;项目报批前全本温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示。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

本项目环评公众参与的范围和对象为受项目影响的周围公众,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九)项目审批部门

审批单位: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577-88926386

(十)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以及索取相关补充信息,自本项目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话或写信等方式与环评单位或建设单位联系

联系人:叶工 电话:15869154705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阳光大厦22单元1604 

E-mail2752245443@qq.com

环评单位:浙江科越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十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名称:浙江柏大塑业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总   联系电话:13587793767

(十二)公告说明

公众对本建设项目现状及以上内容有环境保护意见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电话、书面向环评单位或当地管理机构提出。

 

发布单位:浙江柏大塑业有限公司

布时间:202543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