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托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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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温州市学院中路237号。 受托方: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住所地:温州市学院中路237号。 为规范我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全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委托给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 一、委托范围 温州市行政辖区内。 二、委托事项 委托事项为《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中的所有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执法事项。 三、委托权限 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对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有现场检查、调查和监督管理权,包括立案、调查、审核、审批、告知、决定、执行、结案及归档等权限。 四、委托注意事项 (一)委托方对受托方实施的生态环境现场执法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受托方必须在委托的事项和权限范围内实施环境现场执法行为。 (三)受托方不得将被委托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再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 (四)委托时限期满后,若需继续委托,可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书。 (六)本委托书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不符,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为准。 五、委托期限 委托时间自二〇二五年五月一日至二〇三〇年四月三十日。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委托方: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日期:2025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