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罚〔2023〕13号)
时间:2024-07-03 09:55:44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罚〔2023〕13号



浙江欧丰阀门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E,法定代表人:胡汉文,住所: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和一村(永嘉县繁丰机械阀门有限公司内)。

你(单位) 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8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主要从事阀门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于2023年6月开工建设喷漆等工艺流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3年8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证据6张,录像证据(光盘)1张,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四周环境、厂区布局等情况;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已建成,但喷漆时废气处理设施电源未开启,设施未运行,现场未能提供环评审批等手续;

3、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部分设备购置收付款凭证复印件5份,证明当事人从2023年6月份开始开工建设、购置新增设备;

4、生态保护红线图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位置在生态保护红线外;

5、当事人使用的油漆、稀释剂主要成分(组分)复印件1份、《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排放除有毒有害污染物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节选复印件1份、受理公告截图1份、《关于浙江欧丰阀门项目的情况说明》1份、环评审批意见(温环永建〔2023〕188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2023年6月份新增的喷漆、试压等阀门生产工艺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7、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2023年8月9日生产情况,未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于2023年6月开工建设喷漆等工艺,污染防治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等情况;

8、《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责改〔2023〕6号)及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我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等情况;

10、《浙江欧丰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吨波纹管阀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于2023年10月16日通过三同时验收;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3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罚告〔2023〕17号) 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2023年11月13日,你(单位)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主要如下:1.我公司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已于2023年9月17日通过审批,于2023年10月16日通过三同时验收;2.环保设备开关的指示灯坏了,无法显示开启状态,楼顶的门被房东锁住,无法看到相关设备的状态;3.依据温环永罚〔2021〕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当事人违反环评审批和三同时制度,相比我公司情节更为轻微。恳请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情况属实,依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决定从轻处罚。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9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责改〔2023〕6号),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综合裁量起点、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建设项目地点、排放污染物种类、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进行裁量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浙江省非税收入缴款单》(详见附件)的缴款方式将罚款缴纳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 (单位)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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