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罚〔2023〕11号)
时间:2024-07-03 09:50:16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罚〔2023〕11号


孙以利沙:

居民身份证号码:3**************0,家庭住址: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路**号,工作单位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空港新区金海二道***号*栋*楼。

你(单位) 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3年8月9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日常经营管理的温州利沙钢丝制品有限公司(下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现场正在生产,主要从事弹簧制造加工,现场新增1台振光机。经调查,你单位新增振光机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于2022年11月购置并安装。你单位未经“三同时”验收,于2023年3月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温州利沙钢丝制品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2、2023年8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主要从事弹簧制造加工,现场新增1台振光机,振光机内有弹簧和少量液体,有使用痕迹的事实。现场无法提供新增振光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文件的事实。

3、 2023年9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负责温州利沙钢丝制品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你单位新增的振光机在尚未取得环评审批(备案)手续的情况下于2022年11月份购置并安装;未经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于2023年3月开始投入生产是由你决策的事实。

4、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复印件和备案受理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于2020年8月编制了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于2020年8月19日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温环龙改〔2020〕1525号),评估报告和备案过的主要生产设备不包括振光机的事实。

5、工业废水处置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振光机清洗废水收集后外协处置。

6、2023年10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由你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事实;现在振光机已经拆除的事实。

7、《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等情况;

8、《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责改〔2023〕9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3年9月7日送达你单位,责令你单位收到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起90日内改正违反“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告知你单位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5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新增振光机未经“三同时”验收,于2023年3月投入生产的行为已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8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罚告〔2023〕15号) 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逾期,你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9月7日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责改〔2023〕9号),并于当日送达你单位,责令你单位收到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起90日内改正违反“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综合裁量起点、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主观态度、责任主体、环境违法次数等因素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

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 (单位)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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