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罚〔2023〕8号)
时间:2024-07-03 09:22:27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罚〔2023〕8号


瑞安市锦川门窗五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9W,法定代表人:李学友,住所:瑞安市塘下镇北工业园区环镇西路488号5幢。

你(单位) 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8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正在生产,未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3年8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检查时正在从事门窗配件生产,生产过程有危废产生,现场未能出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情况;

3、2023年8月24日对李四海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情况;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5、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和受委托权限;

6、企业现状环评复印件5页,温环瑞改备〔2020〕1315号受理书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行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环保手续办理情况以及当事人必须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应及时制定应急计划与预案”的要求;

7、《温州市小微危废一站式收运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属于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当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8、瑞安分局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队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在瑞安分局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队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9、《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责改〔2023〕4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3年8月29日送达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5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30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罚告〔2023〕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逾期,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29日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你(单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综合裁量起点、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进行裁量,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贰佰元整( ¥15200.00)

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 (单位)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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