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社会风险评估公众参与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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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浙委办发〔2019〕53号)等文件的要求,现对《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社会风险评估工作相关事宜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公众对该决策的意见和建议。 一、决策名称及概况 (一)决策名称: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二)决策概况: 1、通行管理对象 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及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柴油燃料货车。 2、通行管理措施和时间 (1)自2024年7月1日0时起,全天禁止上述各类车辆在以下范围内通行: 主城区北以瓯江为界,东至三垟大道、上江路、蒲中路、会展路、香源路,西至娄东大街、翠微大道、双南线、泰力路,南至瓯海大道(不含三垟大道、上江路、蒲中路、翠微大道、双南线、泰力路、瓯海大道)环线范围内的道路及瓯江路(香源路—龙腾路)、七都大桥、机场大道(西起上江路、蒲中路,东至甬江路、文化路)、七都岛、宁波路(大连路-瓯海大道辅道段)、瓯海大道高架(西起福州路高架起坡段、东至机场大道路口)、瓯越大道高架(北起瓯海大道互通,南至特勤路)。 黄龙住宅区:东至营楼路,西至康盛路(宁波路),北至双南线,南至康强路(不含康盛路(宁波路)、双南线)环线范围内的道路。 高教园区:东至园区东路、中心西路,南至朝阳新街、求知路、中心南路,西至园区西路,北至丁岙河南侧沿河道路(不含园区东路、朝阳新街、园区西路、丁岙河南侧沿河道路)环线范围内的道路。 龙湾中心区:南至镇标路,北至永宁路,西至建中街,东至永强大道(不含上述道路)环线范围内的道路。 金海园区:金海三道(海工大道路口以南200米至滨海二十三路)、海工大道(金海二道至金海三道,不含)、金海二道(海工大道至滨海二十一路,不含)、滨海二十一路(金海二道至金海大道,不含)、金海大道(滨海二十一路至滨海二十三路段,不含)、滨海二十三路(金海大道至金海三道)环线范围内所有道路。 (2)自2025年1月1日0时起,全天禁止上述各类车辆在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 3、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该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4、其他 (1)该通告对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的非浙C车辆同等有效。 (2)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不受限行措施的限制。 该通告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评估主体单位 评估主体: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三、第三方评估机构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浙江科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蓝江软件园B幢4008室 联系方式:18066276911(黄女士) 备注: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四、征询事项 (一)征求公众意见范围:全市市民及其他相关人士。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内容: 1、您对该决策持何种态度(是否支持); 2、您对该决策的主要意见、建议; 3、您认为该决策是否影响公众利益,有何诉求; 4、您对该决策的社会维稳措施的意见、建议; 5、对该决策的其他意见、建议及要求。 注:非社会稳定风险方面的相关内容不在本次公众参与征求范围内。 五、公示说明 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众可通过书面意见、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将建议及意见反馈给社会风险评估单位浙江科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公示发布单位: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公示发布时间: 2024年5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