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罚〔2024〕 9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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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罚〔2024〕 9 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温州瑞港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甘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850TT7N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科技路590-702号3号车间4层东面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8月1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8月15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叶志岁、王慧州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租用浙江新瑞新材料有限公司3栋4楼用于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彩印机4台、淋膜机2台,主要生产工艺为:OPP膜→彩印→切边→淋膜→分切→成品库。你单位已在楼顶放置废气治理设施,但尚未完成废气收集管道安装,废气治理设施尚未正式投用。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使用的油墨桶上的标识为金罗兰油墨(油性油墨),有彩印废气产生,楼顶的废气治理设施尚未投用,彩印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经调查,你单位现厂址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于2024年4月初开始建设,于4月20日开始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杨甘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温州瑞港包装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杨甘瑟身份。 2. 2024年8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彩印机4台、淋膜机2台,使用的油墨桶上的标识为金罗兰油墨(油性油墨),生产时有彩印废气产生,楼顶的废气治理设施尚未投用,彩印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现场不能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本、环评审批文件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材料。 3.2024年8月15日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内部设备布置情况。 4.2024年8月22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杨甘瑟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环保手续办理情况;你单位老厂址现状环评评估的彩印油墨用量为15t/a,现厂址主要生产设备、工艺和老厂址基本一样;现厂址项目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未经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也未开展“三同时”验收;现厂址项目于2024年4月初开始建设,于4月20日开始生产;你单位二年内有过一次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你单位一年内未发生被投诉的情况;你单位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5.2024年10月11日对杨甘瑟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杨甘瑟对温州东瓯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编制的《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拟环境违法处理涉及温州瑞港包装有限公司的设备及场地“总投资额”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无异议,现厂址项目正常生产情况下年彩印油墨用量约15吨。 6.2024年10月18日对杨甘瑟的调查询问笔录、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各1份,证明你单位老厂址项目填报的是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登记编号:91330327MA2850TT7N001W ),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7.工业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厂房租赁合同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单位自2024年4月1日起租赁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浙江新瑞新材料有限公司3栋4楼厂房,租赁期为1年。 8.《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拟环境违法处理涉及温州瑞港包装有限公司的设备及场地“总投资额”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温州东瓯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的设备及场地开展投资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为1092423.00元人民币。 9.你单位老厂址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老厂址项目油墨使用量为15t/a。 10.浙江家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1份,证明你单位使用的油墨VOCS质量占比大于10%。 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现厂址项目属于38 印刷223*年用溶剂油墨10吨以上,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12、《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现厂址项目属于39 印刷231 其他*,无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13.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龙综罚决字〔2023〕第000990号),证明你单位于2023年8月9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14.《有毒有害大气污染名录》(2018年)1份,证明你单位未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 15.龙港市环境管控单元图影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1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的情况。 1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7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罚告 〔2024〕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参照《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综合建设项目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建设项目地点、建设项目进程、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等裁量因素进行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11月7日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壹佰贰拾伍元整(¥25125.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 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