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罚〔2024〕6号
时间:2024-11-22 14:35:03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王慧州 字号:[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罚〔2024〕6号

当事人名称:温州雄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安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MA287JA1XK

地址:浙江省平阳县萧江镇环江路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 结。

我局于2024年07月0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4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 检查时,你单位彩印机正在生产,有印刷废气产生,楼顶配套 的废气治理设施(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正在运行,但检查发现废气收集管道破裂(破裂面积约为0.5平方米),部分印刷废气收集后未经处理通过破裂口直排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徐安途和实际负 责人郑小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和郑小君受你单位委托协助调查情况。

2.2024年7月4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 面图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7份,证明:2024年7月4日现 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从事印刷生产作业,有印刷废气产生,楼顶的废气治理设施(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正在运行,但检查发现废气收集管道破裂(破裂面积约为0.5平方米),部分印刷废气收集后未经处理通过破裂口直排外环境。

3.2024年7月10日对郑小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 单位基本情况、环保手续情况、7月4日现场检查情况的确认 等;你单位使用的溶剂型油墨由浙江瑞康油墨有限公司提供; 你单位挥发性有机废气主要逸散到你单位厂区;你单位VOCs排 放量为1.675t/a,属于“1吨以上不足10吨”;两年内(含本次)只有1次环境违法;一年内没有因环境问题被信访投诉过; 2024年7月1号,你单位委托的环保管家工作人员在巡查时发现 废气收集管道破裂,由于材料购买和工人安排需要时间,当时已经对管道进行临时封闭,7月4日检查时可能是风把临时封闭 的东西吹走了,7月6日你单位已经更换了新的管道。

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审批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决定书》(温环责改〔2024〕1号)、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书》,由你单位实际负责人郑小君签收。

5.2024年7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勘察平面图 各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3张,证明: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执法人员就温环责改〔2024〕1号对你单位整改情况开展后督 查,你单位已整改到位,原破裂的废气收集管道已更换为不锈钢管道。

6.《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 你单位实际负责人郑小君确认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准确、有效。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审批意见、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意见及验收人员名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环保手续办理情况,你单位VOCs排放量为1.675t/a。

8.浙江瑞康油墨有限公司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1 份,证明你单位使用的油墨VOCs质量占比大于10%。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 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09月20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罚告 〔2024〕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 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 放弃陈述、申辩。

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 环规〔2024〕6号),综合裁量起点和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 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对周 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进行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 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7月10日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金额人民币肆万捌仟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 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 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 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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