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责改〔2023〕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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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责改〔2023〕8号
永嘉县新鑫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MA2CQ2 X5XN,法定代表人:刘金克,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乌牛街道东蒙工业园区(永嘉县巨霸鞋业有限公司内)。 2023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检查,你公司生产车间内电泳和金属表面处理流水线工艺均正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未运行,电泳及金属表面处理废水排入集水池后未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通过水泵和软管直接抽入标准排放口内,顺着厂区内污水管网排向厂区外市政管网;现场委托温州新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5个点位进行采样,共计采样20瓶。采样点位分别为:厂区内污水管网窨井1号、厂区内污水管网窨井2号、原液集水池、厂区门口排入市政管网窨井和标准排放口。 根据温州新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永嘉县新鑫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废水检测报告(编号:XH(HJ)-2308352) :标准排放口pH值为12.1,总氮浓度为279mg/L,氨氮浓度为61.3mg/L,总磷浓度为14.6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95×103mg/L,总锌浓度为2.49mg/L;厂区污水管网窨井内1#pH值为12.4,总氮浓度为338mg/L,氨氮浓度为53.7mg/L,总磷浓度为13.5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664mg/L,总锌浓度为0.64mg/L;厂区污水管网窨井内2#pH值为12.0,总氮浓度为293mg/L,氨氮浓度为53.9mg/L,总磷浓度为17.0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66×103mg/L,总锌浓度为0.30mg/L;厂区门口排入市政管网窨井内pH值为12.3,总氮浓度为300mg/L,氨氮浓度为34.3mg/L,总磷浓度为10.5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58mg/L,总锌浓度为0.36mg/L;原液集水池pH值为12.2,总氮浓度为1.07×103mg/L,氨氮浓度为571mg/L,总磷浓度为29.2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92×104mg/L,总锌浓度为732mg/L。其中标准排放口氨氮、总磷浓度分别超过《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规定的35mg/L和8mg/L的标准限值,总氮浓度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的B级70mg/L的标准限值;pH值超过《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260-2020)中表1其他地区间接排放6~9的标准限值,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500mg/L的标准限值。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身份; 2、2023年8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2份、现场照片8份,证明你公司电泳和金属表面处理流水线工艺均正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未运行,电泳及金属表面处理废水排入集水池后未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通过水泵和软管直接抽入标准排放口内,顺着厂区内污水管网排向厂区外市政管网;现场委托温州新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5个点位进行采样,共计采样20瓶。 3、温州新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永嘉县新鑫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废水检测报告(编号:XH(HJ)-2308352)一份,证明你公司标准排放口pH值、总氮、氨氮、总磷和化学需氧量浓度均超过规定的相关排放标准。 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