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生态环境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7-25 17:53:56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省级有关单位,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23〕43号)精神,现将2023年度全省生态环境专业高级工程师(宁波除外)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按照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环发〔2019〕15号,以下简称《评价条件》)规定执行,可登录http://sthjt.zj.gov.cn/art/2019/7/8/art_1229263059_2249150.html查询。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31号)精神,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首席技师、全国技术能手、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国家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拔尖技能人才”的人员可直接申报工程师,钱江技能大赛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世界技能大赛银牌铜牌获得者、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杰出技能人才”的人员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中华技能大赛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可直接申报正高级工程师。

申报人员的学历、业绩材料等取得时间原则上截止至单位公示首日。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从聘书起聘时间算起,计算时间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

二、申报要求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强调政治表现、廉洁自律、道德品行。坚持客观公正评价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注重体现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代表作品等标志性业绩。

(二)落实继续教育要求。个人继续教育学习情况作为职称申报必备条件,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浙环人〔2018〕2号,可登录http://sthjt.zj.gov.cn/art/2018/6/14/art_1229263059_2249156.html查询),申报人员应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各地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继续教育学时管理职责,核实近3年(2020-2022年)申报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申报人员2020、2021、2022年度继续教育情况须通过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上传个人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明,通过管理系统生成三年学时汇总情况,每年度满足90学时要求。

申报人员参加省人社厅(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省经信厅(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各设区市人社、经信及建设等部门设立的学时登记平台取得的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可等同为生态环境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

(三)事业单位实行评聘结合。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严格按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评聘结合要求,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各单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参加评审,并在“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工资管理服务系统”中申报核定岗位。

(四)省外证书申报。申报我省生态环境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如持有的是省外工程师职称证书,其职务任职资格须由调入地的人力社保部门确认后才能参评。

(五)山区26县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山区26县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有关要求,加大在山区26县(名单详见附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量化赋分权重。对工作单位注册地为山区26县的申报人员在聘任工程师后,工作年限满10年但未满15年的计2分,满15年但未满20年的计4分,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计6-12分(每增1年加1分,上限12分)。

三、申报程序和形式

全省生态环境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实行网上申报。通过个人申报(须先行建立个人业绩库,并经所在单位审查通过)、单位审核、主管部门和中评委推荐等程序,报送至省生态环境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不具备《评价条件》规定的学历或者资历且以自评分形式申报的人员,必须上传《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表》(附件4)且量化评价自评分须达到80分以上,同时由本专业2名正高级专家举荐并上传举荐意见(见附件3)。

(二)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个人信息、业绩档案信息和职称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对送审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其内容清晰、格式规范。如有自评分申报人员,用人单位须对自评分进行复核。

(三)主管部门及中评委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或省级单位和中评委需登录管理平台进行材料接收、审核和推荐工作(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028/login.jsp)。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账号与浙江政务服务网个人、法人登录账号相同,可自行注册;有关主管部门和中评委账号由省里统一分配。具体申报办法、审核操作办法详见附件1、2。

四、其他要求

(一)送审材料要求。

1.申报人员提交评审的业绩材料要突出代表性,不宜过多过杂,上传到系统中的佐证材料务必清晰完成、方便阅览。

2.申报人员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科研项目、政策标准等需上传完整的电子版佐证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人员参与完成的工程项目、科研项目、政策标准等需至少上传项目封面页或相关依据证明作为业绩佐证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3.申报材料须为聘任现专业技术职称以来取得的业绩成果,上述范围以外的申报材料请勿上传申报。对申报材料不清楚、不完整、不规范的将根据严重程度扣除相应量化赋分。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等产生的不利影响由个人和推荐单位负责。

4.申报人员所在用人单位要对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材料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在填写审核意见时录入系统。

5.打印带有“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服务管理平台”水印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纸质版一式3份(参加面试人员4份),逐级审核盖章后报送高评委办公室。不再需要提供包括花名册、委托评审函等纸质材料。

(二)学历认证要求。2001年以后取得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人员,可自动提取相关信息;2001年以前取得、不能自动提取及非《评价条件》中所列专业的,须上传学历学位证书、毕业生登记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成绩单等证明材料。

(三)社保证明要求。根据省人力社保厅文件(浙人社发〔2019〕21号)要求,本省内申报人员由系统自动获取人力社保部门相关数据,若社保记录获取不完整的,需提供与任职经历相一致的社保或养老保险证明。在省外缴纳社保的申报人员,需由个人提供省外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

(四)面试答辩要求。参加面试答辩人员,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参加业务面试:

1.自评分申报的;

2.转评高级工程师的;

3.符合《评价条件》第八条第三款或第十一条规定,专家举荐、单位直接推荐高级工程师评审的;

4.公务员从行政单位调到企事业单位从事生态环境工程技术工作,未评聘工程师职务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评审的;

5.后学历(或学位)取得时间不满2年,申报高级工程师评审的;

6.评委会认为需要面试的其他申报人员。

(五)证书发放。职称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登录申报管理系统或至浙江政务服务网“高级职称评审与专技考试”栏目,自行下载打印本人电子证书,根据浙人社发〔2017〕117号文件精神,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六)收费标准。《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2〕229号)规定,高级职务评审费每人280元,高级职务推荐费每人150元(其中副高推荐费由各中评委收取)。

(七)纪律要求。凡是发现申报材料中存在冒用他人业绩、伪造继续教育记录、伪造公章及工程业绩证明等职称评审弄虚作假行为,当即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申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严格履行审核责任,发生申报人员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予以通报。

(八)申报时间节点。网上个人申报时间为2023年7月20日至2023年8月31日;所在单位审核报送截止时间为9月15日;各市中评委和省直主管部门对于高级工程师申报人员的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11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

五、联系方式

省生态环境专业高评委办公室,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117号省生态环境厅人事处;联系电话:0571-87995873,0571-28869026。

附件:1.申报人员网上申报办法

2.管理部门网上审核操作办法

3.举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家意见表

4.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表

5.山区26县名单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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