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选聘温州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专家库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分库专家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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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关于印发<浙江省清洁生产推行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浙发改环资〔2022〕197号)要求,为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进一步提高我市清洁生产审核水平,我局决定建立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专家库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分库,现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环保专家、行业专家和能源专家,具体事项如下: 一、选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支持和热爱清洁生产事业。 2、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中级职称、且在相关专业领域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3、环保专家应熟悉大气、水、声环境、土壤、固体废物等领域的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深入理解“双超双有”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内涵,能够正确判断数据是否合理、规范,并对企业环保措施和环保设施的运行效果做出科学、公正的评判;持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清洁生产审核师资格证书。 4、行业专家应熟悉本行业生产流程和工艺技术,把握行业清洁生产的最新技术动态和政策,能够针对企业的行业特点和先进性,准确、规范、公正地进行评价和提出意见。 5、能源专家应熟悉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和国家节能降耗相关政策、法规,熟悉重点行业相关生产工艺和节能降耗技术,熟悉用能设备和用能特点。 6、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从事相关技术服务过程中无不良记录。 7、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外出踏勘等现场工作,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特殊需要的,可适当放宽)。 8、自愿公开工作单位、行政职务、技术职称、行业领域、专业领域等信息,自愿接受社会监督,自愿承诺遵守《温州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专家管理试行办法》各项规定,并接受诚信评价和惩戒。 二、选聘流程 (一)网上申报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于2023年7月19日-8月6日期间,填写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支撑材料。电子版材料名称按照“单位+姓名+联系电话”格式发送至邮箱154388452@qq.com。 (二)集中审核 按照专业分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核。 (三)聘任和公布 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通过信息化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予以聘任和公布。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吴欣然,18074250244 吴甜甜,15968851171 附件:1.温州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专家管理试行办法 2.温州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专家库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分库入库申请表 3.温州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专家承诺书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9日 附件1 温州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专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温州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专家的聘用、选用和管理,引导和监督专家科学、诚信、公正地参与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根据《温州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介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专家聘用、选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在温州市辖区内为各类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活动涉及的评估、验收、论证、审核、监管、考核、评价等提供咨询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建全市统一的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立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诚信评价机制,对专家参与生态环境技术咨询服务活动进行诚信评价考核;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职能处室负责专家库的统筹管理。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专家选用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温州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化平台”),发布专家申请通知、接收申请材料、公示遴选结果、公告聘任信息、通报诚信信息。专家通过信息化平台提交申请材料、变更个人信息、开展反馈评分。委托方通过信息化平台随机抽选专家并对专家服务质量进行反馈评分。 第六条 温州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专家库由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监测、环境污染治理、生态环境修复、生态环境咨询、生态环境科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污染治理设施运维、生态环境鉴定评估、机动车尾气检测、建设项目验收、生态环境资金使用管理等领域专家组成。 第七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专业或者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者本行业的国内外、省内外的相关情况和动态; (二)熟悉国家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 (三)具有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环评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且从事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专业5年以上;或从事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专业12年以上,有丰富管理经验的在职或退休人员(特殊需要的,可适当放宽); (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从事生态环境技术服务过程中无不良记录;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外出踏勘等现场工作,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特殊需要的,可适当放宽)。 (六)自愿公开工作单位、行政职务、技术职称、行业领域、专业领域等信息,并自愿接受社会监督。 (七)自愿承诺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并自愿接受诚信评价和惩戒。 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专家,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的方式,通过信息化平台向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温州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专家库入库申请表》(附件1); (二)身份证和职称证明材料; (三)教育背景及工作简历; (四)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及学术类获奖等情况; (五)可参与的行业、领域或专业的证明材料; (六)《温州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专家承诺书》(附件2)。 第九条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职能处室定期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单位,按照行业领域专业分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结束后予以聘任和公布。 对特殊需要的专家,可由相关业务处室单位推荐,经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后,直接入选专家库。 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技术服务相关专家库专家,经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后,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十条 专家开展咨询服务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参与的生态环技术服务活动相关技术、文件及情况的知情权;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具有独立发表或保留意见的权利,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三)有权对专家库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咨询服务工作中的不正当行为进行批评、检举、揭发; (四)按规定获取专家咨询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专家开展咨询服务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地提出咨询服务意见,并对咨询服务结论负责; (二)严格遵守咨询服务的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 (三)与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咨询服务公正性的情况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应当通过信息化平台,及时对其参与的生态环境技术中介服务项目的质量进行评分; (五)应当加强自身业务学习,掌握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动态,满足咨询服务要求; (六)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的廉政规定。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的选用遵循随机抽取制度。在温州市辖区内开展的生态环境技术服务,需要聘请专家的,统一通过温州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信息化平台,在统一的专家库里根据所涉及的专业、领域和专业随机抽取专家。 个别特殊、敏感项目,可采取定向选取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第十三条 专家的选用遵循回避制度。在温州市辖区内开展咨询服务的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咨询服务对象是受聘单位、机构的; (二)参与过咨询服务对象有关专项工作、技术或文件等编制、指导或审核的; (三)父母、夫妻、子女等直系亲属是咨询服务对象的法定代表人或担任高层职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专家库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依据诚信评价结果,适时进行增减;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总体调整。 入库专家的工作单位、行政职务、技术职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时,应当于变更后十五日内通过平台申请信息变更。 第十五条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建立专家咨询服务诚信评价制度。由管理部门、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协会和业主联合对专家实施诚信评价(详见附件3),分值比重分别是50分、30分、20分。 第十六条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管理部门、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协会和业主的诚信评价考核结果,对专家实施分类、累计评价: (一)85(含)分以上的,属信用优秀专家,予以通报表扬,并提高随机抽选的频次; (二)70(含)~85分,属信用良好专家; (三)60(含)~70分,属信用警示专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并降低随机抽选的频次; (四)60分以下的,属信用失信专家,予以暂停乃至取消专家资格。 第十七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 (一)咨询服务过程中把关不严,出现较大问题和疏漏的,或者其他不能客观、诚信、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已应承参加的咨询服务3次及以上的; (三)与咨询服务对象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咨询服务结果公正性,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泄露在咨询服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五)获取规定的咨询服务报酬以外,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专家咨询服务职责的; (六)未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 违反(四)、(五)、(六)等情形,经查情况属实的,直接取消专家资格。 第十八条 统一的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专家库建立后,其他各类生态环境专家库一律停止使用。 附件2 温州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专家库强制性 清洁生产审核分库入库申请表
填写说明:毕业院校及所学专业填写大学以上学习经历。 附件3 温州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专家承诺书 经认真学习理解《温州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专家管理办法》后,本人 自愿申请成为温州市生态环技术服务专家,并作出如下承诺: (一)承诺所填写、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二)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等法规开展评估和验收工作,认真研读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并严格把关,意见明确、具体,并对提出的意见负责; (三)承诺严格遵守《温州市生态环技术服务专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咨询服务过程中把关不严,出现较大问题和疏漏的,或者其他不能客观、诚信、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 (四)承诺严格遵守生态环境技术服务诚信、方法和标准; (五)承诺严格保守在专家咨询服务活动中获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 (六)承诺对本人的专家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七)承诺自愿接受诚信评价和惩戒。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