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聘“浙里净土”系统专家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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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专业优势,为全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地下水污染防治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浙江省土壤领域污染防治专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温州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专家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增聘“浙里净土”系统温州市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聘范围 主要面向温州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专家库原土壤环境方面专家。 二、专业领域 “浙里净土”系统专家按照专业领域,分为调查评估类、水文地质类、环境监测类等。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修复工程监理、效果评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水文地质调查、土地利用管理等领域。 三、增聘条件 “浙里净土”系统专家除满足《温州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国家和我省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掌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规范和要求; (二)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修复工程监理、效果评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水文地质调查、土地利用管理等领域相关工作 5 年以上,具有较深专业造诣、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 (三)已聘为温州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专家; (四)自愿遵守《浙江省土壤领域污染防治专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各项规定。 四、专家职责 (一)与评审项目存在利益关系或业务关系等情况时,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二)应当按时参加评审,不得缺席,不得请人代会,原则上不得以函审替代; (三)应当本着科学和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地提出专家意见,并对意见负责; (四)独立、公平、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评审意见应依据充分,观点清晰,具有可操作性; (五)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和商业秘密,不得借机招揽项目; (六)发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防治从业机构在编制报告等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七)配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理有关责任方的询问、质疑和投诉;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增聘方式及程序 采用个人自荐方式,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增聘条件的专家认真填写《浙里净土系统专家信息登记表》(表格见附件),经单位审核盖章(或本人签字)后,连同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修复工程监理、效果评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水文地质调查、土地利用管理等证明材料,于2023年5月20日前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237号土固处周文勃,联系电话:0577-88951568,电子材料请发送至邮箱164050111@qq.com。) (二)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专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增聘入库专家名单,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增补入“浙里净土”系统。 附件 “浙里净土”系统专家信息登记表
填写说明:毕业院校及所学专业填写大学以上学习经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