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695号建议的答复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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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炎伦代表: 您在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所提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建议》(人大建议695号)收悉。经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良莠不齐、低价恶性竞争甚至环境监测弄虚作假等问题,是目前生态环境技术服务市场存在的一个难题,也是我局高度关注的一个实际问题。您提的三点建议基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非常中肯,我们深受启发。 一、关于加快补齐地方专门立法短板的建议 我局于2020年8月启动《温州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条例》立法工作,成立立法专班,编制立法实施方案,倒排立法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事务所承担调研起草工作。前后组织16次座谈会,书面征求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意见,在温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上征求社会建议,在吸收采纳各方合理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行了九次修改,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2021年7月21日提请市政府审查。《条例(草案送审稿)》经市司法局修改完善后,于2022年3月14日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于3月24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4月26日,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将《条例(草案)》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一审),顺利通过。目前,市人大法工委开展二审工作,《条例(草案)》还在进一步修改完善中。 《条例(草案)》是全国首例关于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的地方性立法,创新了多项管理举措,填补了上位法的空白。一是归纳提炼了生态环境技术服务的通用性从业规范和生态环境监测(检测)等几类常见的技术服务行为的专项规范。二是明确要求技术服务机构要与委托方订立服务合同,规范机构服务行为,保障委托方权益。三是创新性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托公共数据平台建立本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为企业和第三方提供信息查询,引导市场主体择优选取。四是设置了多条防止利益冲突规范和相应的处罚条文,防止中介机构出现“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情况。五是设置了中介机构技术服务相关数据、记录、意见结论等资料、档案的保存规定,明确了保存要求和年限,便于在事中事后监管中进行溯源。 二、关于健全完善全过程监管机制的建议 我局于2018年启动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改革,这几年都被列入市委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项目和省厅生态环保领域改革试点项目。该项改革通过搭建“1+X”的综合管理体系,建立信息化平台提升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组建生态环境技术服务协会推进行业引导和行业自律,建立第三方技术评估制度,探索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地方立法等措施,着力规范技术服务机构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引导技术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走出了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新出路。 1、探索建立“1+X”综合管理模式。市政府出台了《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介机构管理试行办法》,我局配套出台了《温州市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技术服务行为规范(试行)》、《温州市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评估标准》、《温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温州市“环保管家”服务机构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温州市环评中介机构行为规范》、《温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第三方运维机构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等行为规范和评价标准,结合技术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服务能力、技术水平、服务信用等各内容对机构实施分级、信用记分,为委托方选择优质机构和执法监管提供重要依据。 2、以“互联网+政务服务”思维,建设温州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信息化平台。目前,已有247家中介机构通过平台公开其基本信息和9811个项目服务过程动态信息,平台查询量已达10万多次,为政府、委托方、社会公众事前选择优质技术服务机构、事中查询相关信息,事后开展项目评价提供了平台支持。 3、创新开展生态环境技术服务第三方技术评估。2019年以来,我局建立第三方技术评估制度,委托温州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协会邀请相关专家共同组成评估组,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环评编制机构、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机构持续开展第三方技术评估41次,评估技术服务机构161家次,环评机构79家次报告184份。并将评估结果充分运用到分级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当中,约谈社会监测机构8家,责令撤回问题报告108份,移送市监局立案处罚10家,累计单位处罚43.5万,个人处罚9万。 三、关于因势利导实现政企双平衡的建议 1、将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耗电从“电税比”中剔除的建议。“电税比”是税务部门日常征管风险排查常用的指标。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若与生产设备共用一个电表,则无法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能耗单独剔除。此外,“电税比”多用于制造业,当企业的“电税比”异常时,比如明显低于行业平均值或上年同期值,主管税务机关将对企业情况进行核查,并结合厂房面积、职工人数等指标,分析企业是否存在少缴税款的风险。若企业“电税比”异常是由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造成,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说明。 2、关于集成多个部门安装在企业内部的物联感知设备的建议。目前就生态环境系统在企业安装的物联感知设备来说,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工况监控系统和温州市放射源自行监控系统等,因为系统传输协议不同、安装标准不同、各自监管的要求不同等因素,暂时无法做到集成,我们将在今后数字化建设过程中争取创造条件。 最后,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支持。 联系人:陈平,电话:88368308。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