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26/2022-00025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2-03-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温州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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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8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台《温州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于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一、出台《实施细则》的背景是什么? 新冠疫情发生后,为全力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3月印发《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建立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要求各地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行业企业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作为支持相关行业企业复工复产的临时性应急措施。随着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以及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实际需要,2021年4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将实施正面清单制度作为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省生态环境厅为贯彻落实部指导意见,于2021年8月印发了《浙江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9号),从正面清单管理程序、管理内容、管理方式、保障措施等做了规定,明确了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条件和移出正面清单管理的情形,并要求各地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部、省正面清单制度的有关要求,更好的指导正面清单制度在我市的扎实落地,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编制了《实施细则》,力求为正面清单制度的实施提供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细则。 二、纳入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纳入正面清单管理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三线一单”要求; 2.环境信用为“B”及以上等级; 3.两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4.两年内未因生态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5.环保手续齐全、环境管理规范、污染防治设施齐备且正常稳定运行; 6.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门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工况监控等的有关规定。 三、哪些企业不能被纳入正面清单? 近五年发生过恶意偷排(含倾倒固体废物)、篡改台账记录、自动监测数据造假、逃避监管等严重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不得纳入正面清单。 两年内有查证属实的生态环境信访投诉或被“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一般不纳入正面清单。 四、纳入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管理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正面清单纳入流程有五步,具体如下: 第二步:各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日常监管对拟纳入正面清单管理、提出纳入管理申请的企业是否符合纳入条件开展现场检查,并书面征求属地发改、经信、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属地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调整后于每年11月1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上报正面清单拟纳入名单。 第三步: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上报的拟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完成正面清单企业名单的最终确认。 第五步:公示结束后,市生态环境局于每年1月1日前发布正面清单管理企业名单,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6.正面清单企业初次环境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纳入正面清单管理是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环境管理能力和水平的充分肯定,是对企业自觉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的充分信任,正面清单企业应该珍惜这份信任和荣誉,为其他企业立标杆、做表率,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 七、解读单位、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叶志岁 联系方式:0577-86783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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