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温州市生态环境系统公职人员参加各类评审活动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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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功能区)生态环境分局、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温州市生态环境系统公职人员参加各类评审活动管理的规定(试行)》已经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温州市生态环境系统公职人员参加各类评审活动管理的规定 (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打造忠诚担当干净的生态环保铁军,规范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公职人员参加各类评审活动管理,根据省委《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从业行为进一步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意见》、省厅《浙江省环保系统机关行政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和市纪委市监委相关要求,特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职人员是指市局机关、县(市、区、功能区)分局及各直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各类事业人员和编外人员。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各类评审活动包括生态环境领域项目评审、论证、鉴定、评估、考核、检查、验收、咨询、资格(质)认定等活动。 第三条 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参加各类有偿评审活动。 第四条 公职人员不得在法定工作日参加与公务无关的各类有偿评审活动。 第五条 公职人员不得参加温州市域内可能影响自身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类评审活动。 第六条 公职人员参加生态环境领域以外评审活动或在非工作日参加评审活动的,必须有项目单位或者承办单位盖章的正式邀请函。邀请函原则上发给单位,不得直接邀请具体个人,并应写明评审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项目名称、业主单位、承办单位等内容。接到邀请函后,各单位应根据评审内容和工作实际进行综合统筹,明确是否派员参加;如确定派员,应严格按照“谁审批、谁负责”“一级审批一级、主要负责人最后把关”的要求和内部管理程序进行审批把关,确定参加人员。 公职人员有参加评审活动的,必须在每月5日前向所在单位报送上一月的个人评审活动汇总表。汇总表由单位留存,定期开展自查自纠。 第七条 公职人员组织或参加与公务相关的评审活动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报酬费用,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公职人员参加各类有偿评审活动,领取的报酬费用应参照温财行〔2016〕637号文件相应标准,并通过本人工资卡、公务卡收取,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八条 公职人员参加各类评审活动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技术规范,做到客观公正,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九条 行政审批等评审业务归口部门要加强项目评审管理,定期收集项目评审相关材料,每年开展专项督查。发现公职人员违规参加有偿评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交组织人事、机关纪检等部门牵头处理,对涉及的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介机构移交中介机构归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各单位、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本规定;各单位人事纪检部门或各党支部(总支)纪检委员要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存在相关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对相关单位或责任领导给予问责。 第十二条 积极向企业提供义务评审服务,打造我局特色服务品牌。评审期间产生的交通费、误餐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审批程序,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一年,由市局机关党委负责解释。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操作细则。本规定出台后,《温州市生态环境系统公职人员参加各类评审活动若干规定(试行)》即行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