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26/2006-00474 | ||
组配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环保局 |
成文日期 | 2006-03-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总体应急预案】温州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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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政办〔2006〕55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温州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和强化全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以规范和强化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目标,以预防突发环境事件为重点,逐步完善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及善后工作机制,建立我市“防范有力、指挥有序、统一协调、快速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适用于应对以下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1)超出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 (2)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3)需要由市政府协调、指导处置工作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它突发事件引发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4)有关放射源丢失、辐射事故等突发环境事件,根据《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另行制定《温州市处置放射源丢失、辐射事件应急预案》。 1.5 预案体系 构建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各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各有关部门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环保局负责制定全市环保系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各有关部门(海洋、海事、水利等)负责制定本系统的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可能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产生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重点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备案。重点单位名单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实施动态管理。可能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产生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新建项目,在环评阶段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1.6 工作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 (2)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共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首要任务。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首先开展抢救人员和控制事件扩大的紧急行动;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3)坚持统一领导。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特点,充分发挥行业、部门的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各级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4)坚持平战结合。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发挥各类专家作用,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救能力,有序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家咨询机构、各级领导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1 领导机构 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涉及跨县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环境事件,市政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1 市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工作联系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市环保局、市经贸委、市安全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市政园林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旅游局、市海事局、市气象局、市电信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2.1.2 市领导小组职责 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市政府有关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统一领导、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并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启动本预案,必要时,向省政府请示要求启动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环保局:履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协调陆域各类较大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负责组织协调内河水域渔业污染事件、内河水域船舶污染事件、港口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泄漏等造成的污染事件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2)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海洋、渔业污染和石油勘探开发海上溢油事件的应急救援,负责组织协调海洋污染和石油勘探开发海上溢油事件、海上渔业污染事件、海上船舶污染事件、港口污染事件等事故发生域地的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 (3)市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海上、内河水域船舶污染事件和港口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 (4)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使用和贮运中发生泄漏造成的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实施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置。 (5)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 (6)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进行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 (7)市公安局:负责协调有关地区公安机关加强现场警戒、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等工作,保障现场治安秩序稳定。 (8)市财政局:及时安排必要的经费,确保突发环境事件所需的装备、器材等物资的费用,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9)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地下水环境污染提出处置意见。 (10)市市政园林局:负责组织、协调城市供水、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燃气等领域对环境造成污染和致使生态遭受严重破坏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11)市卫生局:负责做好事故医疗救援、污染扩散区域人员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并及时为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12)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做好污染区域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13)市消防支队:负责现场灭火、设备容器的冷却、喷水隔爆、抢救伤员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 (14)市水利局:负责事故发生时的水源供给保障和协调工作,帮助、指导事发地保障水利设施安全,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5)市农业局:负责组织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农业损失提出处置意见,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6)市林业局:负责组织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林业损失处理提出救助意见,并组织实施。 (17)市民政局:负责做好社会捐助款物的接收管理使用,以及污染区域内转移安置群众的住宿安排和救济物品发放。 (18)市旅游局:在旅游景区景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负责采取措施,疏散和撤出旅游团队,禁止旅游团队进入。 (19)市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气象条件与动态变化的实时监测,并提供气象要素变化预测意见。 (20)市电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相关应急指挥的保障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市领导小组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2 综合协调机构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综合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 负责传达市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并检查、督促落实;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修订)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负责市级应急预案的管理;负责与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指导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组织指导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及时收集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分析重要信息并向市领导小组提出处置建议。对可能演变为较大、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3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1)除以下(2)、(3)、(4)款内容以外的较大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应急救援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 (2)较大海洋、渔业污染和石油勘探开发海上溢油事件应急救援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协调; (3)较大海上船舶污染事件,内河水域船舶污染事件,港口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由市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 (4)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使用和贮运中发生泄漏造成的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由市安全监管局组织协调。 2.4 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有关成员单位为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1)应急指挥通信保障由市电信局负责协调; (2)应急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等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并指导、协调当地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3)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并及时为事发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设备、专家等支持; (4)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所需经费,各级政府应给予支持; (5)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保障,由市经贸委负责协调; (6)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市交通局负责协调; (7)应急救援所需气象数据由市气象局负责提供。 2.5 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环境应急救援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的县(市、区)政府应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县(市、区)政府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由地方政府确定,并在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2.6 专家组 专家咨询机构为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由市环保局负责组建,并负责专家组的组织和管理。专家组参加重要信息研判、参与事故处置和评估的相关工作,为市领导小组提供决策依据和工作建议。 2.7 应急救援队伍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力量组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由市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海洋环境监测站、市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县(市、区)成立由环境管理、监察、监测、科研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3.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环境污染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使用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5)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3.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环境污染事故,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因环境污染造成3000亩以上农田污染、农业生产直接损失在500万元以上,或对种养业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严重的事件。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一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5)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6)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3.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的环境污染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环境污染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的群体性影响。 4 预防预警 4.1 信息监测 4.1.1 市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市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市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 4.1.2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 (2)海洋、渔业污染和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 (3)海上船舶污染事件,内河水域船舶污染事件和港口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由海事部门负责; (4)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使用和贮运中发生泄漏造成的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4.1.3 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环保部门负责;海洋、渔业污染和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海上船舶污染事件,内河水域船舶污染事件和港口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海事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使用和贮运中发生泄漏造成的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市政府。 4.2 预防工作 4.2.1 市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各自类别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污染源和危险物的普查工作,掌握、筛选和确定对环境构成危害的重点污染源,对居民集中区、江河流域沿岸及水源地上游污染事故隐患企业提出相应的监管对策和意见。 4.2.2 市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2.3 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预警和风险评估管理及应急技术的科学研究,组织环保事故防范和处置的宣传教育,建立第一时间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有关渠道。 4.3 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分别对应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相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行动。 4.4 应急能力建设 4.4.1 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市海洋环境监测站分别是陆域和海域应急监测的组织协调、技术支持中心,是较大、重大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的支援力量。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监测技术、人员、装备等应急准备工作,本着“立足自身,就近应急,快速反应”的原则,以各级环境监测站为主体,强化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重点加强应急流动监测能力建设。各级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主管部门应组织环境应急监测知识技术培训,开展环境应急实战模拟演练,进行应急监测队伍教育训练。 4.4.2 应急监察能力建设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本系统监察队伍的“软、硬件”建设,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4.5 预警支持系统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建立本地区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突发事件预警、区域环境安全评估等信息系统;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建立海洋环境监测系统;海事部门负责建立船舶污染的快速反应系统;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根据需要,结合实际,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有关县(市、区)政府和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市领导小组,并提供给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市领导小组接到信息后,应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5.2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环保局及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应急处置。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启动县级预案,市级预案视情启动;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启动市级预案,有关县级预案必须启动,市领导小组应迅速协调各方力量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实施应急处置,赴现场进行指导和支援。 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启动市、县级预案,并及时报告省政府,请求启动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省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迅速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5.3 应急响应程序 5.3.1 启动本预案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事件所在地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 (2)立即报告市政府,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应急救援行动; (3)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局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4)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集结待命,随时准备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5.3.2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接到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环境事件信息后,主要采取下列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市领导小组; (2)启动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市政府提出请求。 5.3.3 各县(市、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可参照上述响应的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5.4 信息报送与处理 5.4.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单位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先期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市政府和市领导小组。 负责确认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后,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在 1小时内报告省级相关部门,特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还应同时报告国家环保总局。 各级政府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级政府报告。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市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报告。 5.4.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3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置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事件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可先传真),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可先传真),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主要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污染的范围和程度、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5.4.3 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1)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减轻或者消除污染源及危害,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有以下情况的还须立即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①渔业水域污染,造成渔业损失的,或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作业发生大量溢油、漏油和井喷等重大污染事件,报告海洋与渔业管理部门。 ②发生海上、内河水域中的船舶污染事件和港口污染事件的,报告就近的海事管理部门。 ③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使用和贮运中发生泄漏的污染事件,报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下列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须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①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须通报城镇供水、公安、卫生防疫、水利等部门。 ②发生公路、铁路污染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并影响运输生产的,须通报公路或铁路管理部门及公安、消防管理部门。 ③在水上拆船和综合渔港区水域拆船发生污染事故,须通报港务监督部门;在渔港水域拆船发生的污染事故,须通报海事管理部门。 ④化工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事件,须通报安全生产、公安消防部门。 ⑤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须通报涉外部门、港澳台事务管理机构。 ⑥在旅游景区景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须通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5.5 指挥和协调 5.5.1 指挥和协调机制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市领导小组转变职能,成立市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通知有关部门,通报事发地相邻县(市、区)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市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的协调指挥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态,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处置行动;指导对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主动向市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海洋、水利等有关部门应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5.5.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市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范围及返回时间; (7)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对外发布工作; (8)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局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5.6 应急监测 5.6.1 监测组织 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市海洋环境监测站负责建立由各县(市、区)环境监测站和各部门、各行业、企业检测系统组成的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网络,分别负责陆域和海域的应急监测。 建立和完善监测联动协调制度,整合监测资源,在必要时可调动异地环境监测站的设备、人员参加应急监测。 调动全社会的应急监测力量共同参与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监测工作。 5.6.2 监测方式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地形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从多从密的原则进行监测,同时应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5.7 通报与信息发布 5.7.1 事件通报 (1)事发地所在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2)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的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应对措施,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5.7.2 信息发布 市领导小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具体按照《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5.8 安全防护 5.8.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5.8.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条件允许和必要时,应尽可能提供防护物品。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方式和方向,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9 应急终止 5.9.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应急行动: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无续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已能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9.2 应急终止程序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视事件处置情况确认终止时机,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报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下达应急终止命令。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和评估,直至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9.3 应急终止后行动 (1)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拟制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2天内,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环保局。 (3)应急过程评估。由市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记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4)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力度。对受灾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6.2 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各级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提出预算,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紧急处置总体经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负担,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以提高环境污染应急处置中人员、信息、技术、资金和物资等重要资源的保障能力。 7.2 物资、装备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物资和装备,由市环保局提请市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调集和征用。 7.3 技术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由市环保局提请市科技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适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7.4 通信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通信保障体系,由市电信部门负责建立。应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各单位的联络畅通。 7.5 人力资源保障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县(市、区)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各地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市、县(市、区)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队伍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7.6 宣传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和教育工作,广泛宣传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与避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7 培训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门人才,提高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8 预案演练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预案及相关预案的要求,每年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以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战能力。 7.9 应急能力评估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市政府对各部门应急机构的建立与运行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市环保局负责定期对全市环保系统的环境应急机构、队伍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环境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进行考核和评估。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市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或者在应急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新的情况,市环保局应会同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3.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处理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3.2 责任追究 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环保 污染 应急预案△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 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4月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