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 实施计划》的通知
时间:2018-06-11 16:36:15 浏览次数: 来源:市环保局 字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打赢蓝天保卫战的会议部署和文件要求,确保完成省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和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约束性目标,持续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现将《温州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温州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温州市大气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温州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确保完成省、市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目标,持续推进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工作目标

2018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32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3%;其中,市区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37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0%;重点领域臭气异味消除工作扎实推进,涉气重复信访量比2017年下降10%,完成省下达的清新空气示范区建设任务。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深化能源结构调整,推进用能高效清洁

1.积极发展清洁能源。全面实施《浙江省天然气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原则,鼓励和引导用能企业实施清洁能源替代。进一步加大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天然气利用水平,全年完成通气县3个,力争全市天然气消费量达到3.28亿立方米。加快推进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

2.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严格落实高耗能行业项目缓批限批、错峰生产等硬措施,完成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年度目标任务。严把耗煤新项目准入关,实施煤炭减量替代。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禁止审批国家禁止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和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审批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

3.深入推进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对照《高污染燃料目录》要求,深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全市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优化和重新划定工作,全面排查高污染燃料设施,确保无死角、无盲区,禁燃区内的高污染燃料设施按期淘汰或改造替代为清洁能源设施。进一步做好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小锅炉淘汰改造扫尾,全面启动城市建成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开展煤气发生炉专项整治行动,淘汰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

4. 进一步深化工业燃煤锅炉烟气清洁排放改造。强化煤电机组清洁排放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执行燃煤电厂地方排放标准,推进石膏雨和有色烟羽治理,完成13个重点项目废气清洁化改造或淘汰。开展煤堆场扬尘防治。

(二)优化产业结构调整,推进行业集聚发展

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落实国家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加强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各类专项整治,实施高压、严格和常态化执法,依法加快出清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以钢铁、水泥、化纤、印染、化工、制革、砖瓦等行业为重点,加快高耗能重污染行业落后产能淘汰。

2.优化区域产业布局。推动重大项目向优先开发区域和重点开发区域集中。结合传统产业改造提升行动,通过提标改造、兼并重组、集聚搬迁等方式,推动传统产业向园区集聚集约发展。完成城市主城区内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大气重污染企业或产能的关停搬迁改造。

3.深化“亩产论英雄”改革。全面开展企业综合评价,推进产业和区域综合评价,建立健全用能、排污等要素优化配置机制。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年均分别提高4%以上。

4.全面整治“散乱污”“低小散”企业。全面开展涉气“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大排查,建立“散乱污”企业清单和企业管理台账。完成620家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任务。全面实施以“一从严三加快”(即从严对标整治、加快入园集聚、加快改造升级、加快产能合作转移)为主要内容的“低小散”块状行业整治提升专项行动。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涉及企业100家,整治“脏乱差”、“低小散”问题企业(作坊)1500家以上。

(三)强化工业废气治理,推进整治升级提标

1.全面推进重点行业废气治理。深入实施水泥、平板玻璃、化工等行业废气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加快石化、化工、合成革、制鞋、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力争完成工业涂装、印刷包装治理任务。推进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改造,连续密闭化生产的化工企业、化纤合成企业及其他含有机化学品储存的企业持续、深入开展LDAR技术改造,进一步降低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

2.大力开展工业园区废气整治。重点园区要编制废气专项整治方案,开展大气污染源排查工作,建立涉气排放企业清单,明确具体整治要求和重点整治项目,建立“网格长”制度,每个网格、企业落实到人,全力推进整治工作。各县(市、区)要确定重点整治工业园区(浙南产业集聚区确定重点区块),全面开展工业园区大气污染整治。

3.深入实施重点工业企业废气整治。重点企业应当编制治理方案,建立完善“一厂一策一档”制度,严格落实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废气治理要求,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提升大气污染治理水平,显著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实现达标排放。全年完成183家废气重点工业企业整治。

(四)实施运输结构调整,推进车油联防联控

1.优化车船能源消费结构和运力结构。积极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车船,推进柴油公交车淘汰更新,市区新增及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比例达到80%以上,各县(市)达到75%以上。

2.加强机动车船污染排放控制。推进老旧车船和老旧农机淘汰,继续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加强新车环保准入管理,严格执行现行机动车第五阶段排放标准。严格在用车排气监管,采取路面抽检、遥感检测等多种手段,严厉查处排放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市本级配备遥感监测设备,具备遥感监测能力;各县(市)根据实际,合理配备遥感监测设备。加强重型柴油车排气控制,开展柴油货车超标排放专项治理,重型柴油车须按要求配备使用后处理装置。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开展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工作。加强汽车维修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维修现象。

3.强化船舶排放控制。推广船舶靠港使用岸电,严格落实船舶靠岸使用岸电或低硫燃油要求,推进乐清湾港区码头和状元岙港区码头岸电改造。

4.提升燃油品质。加强高标准车用油品供应,严格车用、船用燃油和车用尿素溶液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非标汽柴油、不合格车用尿素溶液的生产、销售行为。

(五)开展臭气异味治理,推进空气清洁清新

1.加强工业臭气异味治理。开展臭气异味源排查,建立臭气异味企业清单,全面开展工业臭气异味治理。涉臭气异味企业应当做到生产工艺“全密闭”、污水处理设施“全加盖”,建设臭气异味“全收集”体系,提高臭气废气收集率,采用高效治理技术实现臭味异味“全处理”,显著减少工业臭气异味的排放。

2.加强垃圾生活废物臭气处理。采取有效防臭除臭措施,提升垃圾处理各环节恶臭治理水平。加强污水处理厂和泵站臭气异味控制。严格控制餐饮油烟。加强规划布局,新建小区需配套设置满足生活需求的餐饮功能用房,加大对餐饮油烟超标排放的处罚力度,确保净化装置高效稳定运行。

3.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2%以上,禁止农作物秸秆、垃圾等露天焚烧。

4.加强扬尘控制管理。各类施工场地全面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落实“七个100%长效机制”,渣土以及砂石、水泥等运输车辆要实现密闭运输。大力实施装配式建筑。提高城镇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全市县以上城市主干路(含)以上机械化清扫率保持100%,次干路以上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其中市区建成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5%以上。

(六)建立健全大气环境监管体系,推进基础夯实筑牢

1.制作大气污染地图。全面排摸大气污染源,推进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更新工作,完成大气污染地图制作并向社会公开。

2.加强大气监测监控能力建设。提升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环境监测能力,完善区域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网络,加强污染源、工业园区及大型港口大气自动监测监控。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筛查工作,形成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名录,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检查监测工作任务。

3.加强大气执法能力建设。积极推进大气环境网格化监管,将工业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责任落实到每个网格责任人,明确监管要求和监管措施,实现精准排查和精细化管理。在基层环境监察部门配备便携式废气检测仪器和大气执法特种车辆。

4.加强大气科研能力建设。加强基础性研究,开展非电行业氮氧化物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全过程控制治理技术和装备攻关。大力引进培养大气污染防治产业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团队。建立各县(市、区)和重点园区大气污染治理首席专家制。

5.落实治理标准。按照要求实施燃煤电厂、工业涂装工序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落实制鞋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6.加强区域协调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积极与周边省市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强化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担当。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严格落实大气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党政同责”。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各部门要细化落实工作职责,完善管理标准、规范,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强大合力。

(二)严格督查考核。按照浙江省清新空气示范区建设要求,在县以上城市全面开展建设清新空气示范区活动。制定实施温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考核办法,强化工作督查考核,定期调度工作实施进展情况。

(三)加强资金投入。进一步开放治理市场,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积极拓展污染治理资金来源。各地要统筹安排环保专项资金,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力度。

(四)深化执法监管。深入开展蓝天保卫系列专项执法行动,进一步加大废气监督性监测和日常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涉气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全面精准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领域树立一批正、反面典型,形成人人争先的良好氛围,有效震慑大气违法行为。

(五)推动社会参与。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加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大气环境信息公开,积极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意识,有效引导公众参与和监督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推动蓝天保卫落实在心、落实在行。


附表:1.各县(市、区、功能区)2018年大气环境质量目标

2.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任务责任分表

3.新增预制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

4.扬尘综合整治项目

5.城中村改造扬尘整治项目

6.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提升项目

7.采碎石场扬尘粉尘控制项目

8.清洁交通和公交优先项目

9.工业废气清洁排放技术改造(淘汰)和挥发性

有机物深度治理项目

10.涉挥发性有机物“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项目


 

附表1

各县(市、区、功能区)2018年大气环境质量目标

行政区域

环境空气质量

细颗粒物

年均浓度

(微克/立方米)

优良天数

比例

(%)

鹿城区

37

90

龙湾区

35

90

瓯海区

37

90

洞头区

27

90

浙南产业集聚区

37

90

乐清市

32(其中:柳市34)

95

瑞安市

32

95

永嘉县

31(其中:瓯北33)

95

平阳县

27

95

苍南县

32

95

文成县

27

95

泰顺县

25

95


附表2

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任务责任分工表

序号

工作内容

工作任务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1

深化能源结构调整,推进用能高效清洁

进一步加强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天然气利用水平,全年完成通气县3个,力争全市天然气消费量达到3.28亿立方米。

市发改委

市住建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

2

严格落实高耗能行业项目缓批限批、错峰生产等硬措施,完成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年度目标任务。严把耗煤新项目准入关,实施煤炭减量替代。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禁止审批国家禁止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和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审批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

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3

对照《高污染燃料目录》要求,深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全市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优化和重新划定工作,全面排查高污染燃料设施,确保无死角、无盲区,禁燃区内的高污染燃料设施按期淘汰或改造替代为清洁能源设施。

市环保局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

4

进一步做好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小锅炉淘汰改造扫尾,全面启动城市建成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改造。

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

5

淘汰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

市经信委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6

强化煤电机组清洁排放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执行燃煤电厂地方排放标准,推进石膏雨和有色烟羽治理,完成13个重点项目废气清洁化改造或淘汰。

市环保局

市发改委

7

优化产业结构调整,推进行业集聚发展

严格落实国家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加强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各类专项整治,实施高压、严格和常态化执法,依法加快出清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

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

8

以钢铁、水泥、化纤、印染、化工、制革、砖瓦等行业为重点,加快高耗能重污染行业落后产能淘汰。

市经信委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

9

完成城市主城区内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大气重污染企业或产能的关停搬迁改造。

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

10

深化“亩产论英雄”改革。全面开展企业综合评价,推进产业和区域综合评价,建立健全用能、排污等要素优化配置机制。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年均分别提高4%以上。

市经信委

市级相关部门

11

全面开展涉气“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大排查,建立“散乱污”企业清单和企业管理台账。完成620家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任务。

市环保局

市经信委等相关部门

12

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涉及企业100家,整治“脏乱差”、“低小散”问题企业(作坊)1500家以上。

市经信委

市级相关部门

13

强化工业废气治理,推进整治升级提标

深入实施水泥、平板玻璃、化工等行业废气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加快石化、化工、合成革、制鞋、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力争完成工业涂装、印刷包装治理任务。

市环保局

市经信委等相关部门

14

大力开展工业园区废气整治。重点园区要编制废气专项整治方案。

市环保局

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15

全年完成183家废气重点工业企业整治。

市环保局

市经信委等相关部门

16

实施运输结构调整,推进车油联防联控

积极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车船,推进柴油公交车淘汰更新,市区新增及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比例达到80%以上,各县(市)达到75%以上。

市交通运输局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17

推进老旧车船和老旧农机淘汰,继续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

市环保局

市农业局(市委农办)

市交通运输局

市公安局

18

严格在用车排气监管,采取路面抽检、遥感检测等多种手段,严厉查处排放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19

市本级配备遥感监测设备,具备遥感监测能力;各县(市)根据实际,合理配备遥感监测设备。

市环保局

市财政局

20

加强重型柴油车排气控制,开展柴油货车超标排放专项治理,重型柴油车须按要求配备使用后处理装置。

市环保局

市公安局

21

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开展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工作。

市环保局

市商务局


22

加强汽车维修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维修现象。

市交通运输局

市环保局

23

推广船舶靠港使用岸电,严格落实船舶靠岸使用岸电或低硫燃油的要求,推进乐清湾港区码头和状元岙港区码头岸电改造。

市交通运输局

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环保局、温州海事局

24

提升燃油品质。严格车用、船用燃油和车用尿素溶液市场监管。

市发改委

市商务局

市质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

25

开展臭气异味治理,推进空气清洁清新

加强工业臭气异味治理,建立臭气异味企业清单。涉气重复信访投诉量比2017年下降10%。

市环保局

市经信委等相关部门

26

加强垃圾生活废物臭气处理。提升垃圾处理各环节恶臭治理水平。加强污水处理厂和泵站臭气异味控制。严格控制餐饮油烟,加大对餐饮油烟超标排放的处罚力度。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

27

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2%以上。

市农业局(市委农办)


28

禁止农作物秸秆、垃圾等露天焚烧。

市环保局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农业局

29

各类施工场地全面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落实“七个100%长效机制”。大力实施装配式建筑。

市住建委

市国土资源局

30

渣土以及砂石、水泥等运输车辆要实现密闭运输。全市县以上城市主干路(含)以上机械化清扫率保持100%,次干路以上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其中市区建成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5%以上。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公安局

31

建立健全大气环境监管体系,推进基础夯实筑牢

完成大气污染地图制作并向社会公开。

市环保局

市规划局(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32

提升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环境监测能力,加强污染源、工业园区及大型港口大气自动监测监控。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检查监测工作。

市环保局

市财政局

33

在基层环境监察部门配备便携式废气检测仪器和大气执法特种车辆。

市环保局

市财政局

34

加强基础性研究,开展非电行业氮氧化物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全过程控制治理技术和装备攻关。大力引进培养大气污染防治产业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团队。建立各县(市、区)和重点园区大气污染治理首席专家制。

市环保局

市科技局


35

按照要求实施燃煤电厂、工业涂装工序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落实制鞋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市环保局


36

积极与周边省市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强化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

市环保局

温州气象局


 

附表3

新增预制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

序号

行政区域

新开工建设装配式建筑项目面积(万平方米)

新开工建设装配式住宅和公共建筑项目(不含场馆)面积(万平方米)

1

鹿城区

45

20

2

龙湾区

45

20

3

瓯海区

45

20

4

洞头区

15

5

5

浙南产业集聚区

15

5

6

瓯江口

15

5

7

生态园

15

5

8

乐清市

45

20

9

瑞安市

45

20

10

永嘉县

25

10

11

平阳县

25

10

12

苍南县

25

10

13

文成县

15

5

14

泰顺县

15

5

合计




附表4

扬尘综合整治项目

序号

行政区域

类型

数量(万平方米)

治理措施

1

市本级

施工工地

280

施工工地落实“七个100%”。

2

鹿城区

施工工地

400

3

龙湾区

施工工地

450

4

瓯海区

施工工地

380

5

洞头区

施工工地

50

6

浙南产业集聚区

施工工地

60

7

乐清市

施工工地

300

8

瑞安市

施工工地

300

9

永嘉县

施工工地

280

10

平阳县

施工工地

200

11

苍南县

施工工地

280

12

文成县

施工工地

60

13

泰顺县

施工工地

60

13

瓯江口新区

施工工地

60

合计


3160








附表5

城中村改造扬尘整治项目

序号

行政区域

项目数量

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治理措施

1

鹿城区

3

9.75

施工工地落实“七个100%”。

2

龙湾区

15

113.86

3

瓯海区

16

130.15

4

洞头区

1

0.43

5

浙南产业集聚区

2

2.61

6

乐清市

4

18.23

7

瑞安市

11

94.06

8

永嘉县

11

46.07

9

平阳县

14

74.69

10

苍南县

17

89.65

11

文成县

3

7.04

12

泰顺县

1

0.72

合计

98

587.26








附表6

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提升项目

序号

行政区域

次干道以上城市道路面积(万平方米)

实行机械化清扫面积(万平方米)

年度要求

1

市区

2513.05

2136.09

全市县以上城市主干路(含)以上机械化清扫率保持100%,次干路以上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其中市区建成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5%以上。

2

乐清市

239

203.15

3

瑞安市

340.84

289.71

4

永嘉县

39.13

33.26

5

平阳县

48.6

41.31

6

苍南县

130.27

110.73

7

文成县

25.18

21.4

8

泰顺县

106.51

90.53


附表7

采碎石场扬尘粉尘控制项目

序号

行政区域

在生产采碎石场数(座)

年度要求

1

龙湾区

2

全市生产矿山的粉尘防治全部达标。

2

瓯海区

1

3

洞头区

2

4

浙南产业集聚区

1

5

乐清市

3

6

瑞安市

4

7

永嘉县

6

8

平阳县

9

9

苍南县

7

10

文成县

1

11

泰顺县

2

合计

38


附表8

清洁交通和公交优先项目

序号

行政

区域

计划年度新增/更新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公交车数(辆)

新增/更新数

其中: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数

占比

1

市区

285

242

84.9%

2

乐清市

10

9

90%

3

瑞安市

14

12

85.7%

4

永嘉县

10

9

90%

5

平阳县

10

9

90%

6

苍南县

20

17

85%

总计

349

298

85.4%


附表9

工业废气清洁排放技术改造(淘汰)和

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治理项目

行政区域

玻璃(个)

工业锅炉(个)

化工等(个)

印刷包装(个)

工业涂装(个)

其他重点行业(个)

项目合计(个)

其中,示范项目(个)

鹿城区

-

1

-

-

2

30

33

10

龙湾区

-

-

1

3

8

5

17

8

瓯海区

-

-

-

2

5

15

22

5

洞头区

-

-

-

-

2

-

2

-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

-

-

2

8

2

12

5

乐清市

-

1

-

-

6

-

7

3

瑞安市

-

8

-

-

4

15

27

5

永嘉县

-

-

-

2

6

15

23

5

平阳县

-

-

-

4

8

2

14

3

苍南县

2

-

-

15

3

2

22

6

文成县

-

-

-

-

2

-

2

-

泰顺县

-

-

-

-

2

-

2

-

全市

2

10

1

28

56

86

183

50


附表10

涉挥发性有机物“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项目

行政区域

“散乱污”清理整顿主要内容

鹿城区

清理整顿30家 “散乱污”企业(作坊)。

龙湾区

清理整顿48家 “散乱污”企业(作坊)。

瓯海区

清理整顿118家“散乱污”企业(作坊)。

洞头区

清理整顿4家“散乱污”企业(作坊)。

浙南产业集聚区

清理整顿47家“散乱污”企业(作坊)。

乐清市

清理整顿13家“散乱污”企业(作坊)。

瑞安市

清理整顿60家“散乱污”企业(作坊)。

永嘉县

清理整顿106家“散乱污”企业(作坊)。

平阳县

清理整顿54家“散乱污”企业(作坊)。

苍南县

清理整顿130家“散乱污”企业(作坊)。

文成县

清理整顿5家“散乱污”企业(作坊)。

泰顺县

清理整顿5家“散乱污”企业(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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