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8-02-27 10:55:19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人社发〔2017〕264号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温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升全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能力水平,我们制定了《温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和学时认定工作,结合《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用人单位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行业公需科目包括行业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等。

一般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普遍掌握的政治法律、规划政策、职业素养、科技创新等。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保证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期间享受与在岗时同等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并支付学费。

第五条  全市继续教育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总体要求推进。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管理全市继续教育工作。具体负责市本级一般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协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进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本行业内的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具体负责本地区一般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鼓励用人单位与生产、教学、科研等单位联合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建立生产、教学、科研以及项目、资金、人才相结合的继续教育模式。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部分学时须通过专项知识考试取得。

第七条  行业公需科目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承接职称评审职能的单位会同市人力社保局确定学习课件;一般公需科目由市人力社保局确定学习课件。

公需科目每年更新一批学习课件,学习途径主要运用网络远程课堂、移动端微课件、专项知识考试等手段,每门课程经考核合格后登记相应学时。

一般公需科目以温州继续教育网(www.wzjxjy.cn)为网络学习平台;行业公需科目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网络学习平台,也可委托温州继续教育网开展在线学习。

第八条  专业科目学习由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确定学习内容、途径,以及学时数量、登记标准。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还未制订《学时登记细则》的,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途径,以及学时登记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参加国家或省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知识考试,通过考试认定登记36学时。以考试合格证书、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合格人员公布文件为认定依据。

(二)参加人力社保部门批准的高研班,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认定登记36个、30个、24个学时,高研班证书上列明学时的按照其列明的学时予以认定登记。以高级研修班批准文件和高级研修班证书为认定依据。

(三)参加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类机构)组织的培训班、研修班、进修班学习或学术会议、讲座、访问等专业学术活动,每天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以举办文件通知、日程安排表、参加学习活动的有效证明等相关材料为认定依据。

(四)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网络远程教育、移动端学习,可认定登记课程标定的学时。以系统记录为认定依据。

(五)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对口专业类专题学习、培训、讲座等继续教育活动,每天可认定登记4个学时。以举办文件通知、日程安排表、参加学习活动的有效证明等相关材料为认定依据。

(六)参加经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的相关领域各类对口支援、结对帮带和专家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等工作,每天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以批准文件、批准单位有效证明等相关材料为认定依据

(七)参与完成课题研究、规划(行业标准)制定,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县处级每项可分别认定登记48个、36个、24个、12个学时。以立项文件、课题结题报告、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为认定依据。

(八)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对口专业的论文(译文)、著作(译作),每篇论文(译文)、每万字著作(译作)可认定登记10个学时,省级以下其他期刊或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作者排名只取前三,排名第二、排名第三依标准递减1个学时,其后作者不计学时。以公开发行的刊物为认定依据。

(九)参加对口专业类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每门考试考核合格课程可认定登记3个学时。以相关教育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为认定依据。

(十)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继续教育途径和学时认定登记标准。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学时登记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应根据本办法及《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进行及时、如实登记备案。

鼓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学时登记管理系统。未单独建立登记系统的,可使用温州继续教育网学时登记服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时系统”)

单独建立登记系统的,应定期将登记数据导入温州继续教育网学时系统

第十条  学时系统实行账户注册管理制度,用户对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个人和单位用户按照规定在温州继续教育网进行注册,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开通使用。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及其他经授权开展继续教育的机构账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分配。

第十一条  经批准统一组织开展的继续教育学习由组织机构统一登记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需要按照《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或本细则进行专业科目学时认定的,由本人根据要求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学时登记管理系统提交认定申请,经审核后予以认定登记。

第十二条  推行“评价+培养”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模式,规定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作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的必备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应从学时系统打印提交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鼓励用人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将继续教育情况运用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聘期考核、执业注册、业绩考核等。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数量未达到要求的,或在学时登记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经授权开展继续教育的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学时系统账号的使用和维护工作,并加强对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的监督。

十六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十七  鼓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结合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及本细则出台相应的学时管理操作办法,明确学习内容、途径,以及学时数量、登记标准,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温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认定标准〉的通知》(温人教〔2009〕10号)同时废止。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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