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认定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6-06-02 10:28: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人教〔200910

各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温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温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认定标准

  为了全面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专业、本岗位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的认定工作,特制定如下标准:

  一、继续教育培训班、进修班或研修班类

  ()参加已报人事部门备案认定的各继续教育基地或单位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按其核定学时认定。

  ()参加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举办的专业进修班。全脱产进修、送培时间在12天以内的,每天按6学时认定;全脱产进修、送培时间在12天至1个月(,下同)之内的,视同完成1年的继续教育任务;全脱产进修、送培时间在1个月至2个月之内的,视同完成2年的继续教育任务;全脱产进修、送培时间在2个月至3个月之内的,视同完成3年的继续教育任务;全脱产进修、送培时间在3个月至4个月之内的,视同完成4年的继续教育任务。全脱产进修、送培时间在4个月以上的,视同完成5年的继续教育任务。在继续教育证书登记时,参加进修人员需提供举办单位的文件通知和颁发的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参加列入人事部门年度计划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国家级每天按10学时予以认定;省级每天按8学时予以认定;市级每天按6学时予以认定。高级研修班的主持人或主讲人,其学时按规定学时1.5倍认定。在继续教育证书登记时,参加学习人员需提供举办单位的文件通知和颁发的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承担本职工作以外与专业相关的国家级、省级专题继续教育专题教学任务的,凭相关聘书或证明,分别按实际任课时数的2.5倍、2倍的比例核定学时。为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提供教学的,可获得所授课时的1.5倍学时,在继续教育证书登记时,需提供继续教育基地或施训机构出具的授课证明、本人备课记录。

  二、学历学位教育类

  ()参加学历或学位教育的,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任职岗位不相关,每通过一门考试,可按5学时予以认定;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任职岗位相关,每通过一门考试,可按8学时予以认定。

  ()获得学位的,在课程学时的基础上,再可按学位追加学时:学士学位12学时;硕士学位15学时;博士学位18学时。

  在继续教育证书登记时,由学员提供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或证明材料(包括学员当年参加学习时间、所学课程及成绩)、相关证书。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员,需出具准考证和考试成绩单原件。学历学位教育课程学时认定以当前继续教育周期内所通过课程为准,跨周期的课程计入下一周期。

  三、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类

  参加各类国内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的,全国性学术讲座(会议)每天按10学时予以认定;省级区域性学术讲座(会议)每天按8学时予以认定;市级区域性学术讲座(会议)每天按6学时予以认定;参加国际性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的,每天按12学时予以认定。在继续教育证书登记时,需提供举办单位的文件通知和参加讲座、会议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技能和资格考试类

  ()获得相应级别职称外语、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按以下标准认定学时:获得晋升中级所要求的,可按9学时认定;获得晋升高级所要求的,可按12学时认定。

  ()参加各类职称资格或执()业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者,每门可按8学时认定。

  五、继续教育成果类

  ()在刊物上发表论文。根据刊物级别、按以下学时标准认定(以下学时标准为第一作者-第三作者,排名第三作者之后不计分)

  1.国际级刊物发表论文每篇按18-15-12学时认定;

  2.国家级刊物发表论文每篇按12-9-6学时认定;

  3.省级刊物发表论文每篇按9-6-3学时认定;

  4.市级刊物发表论文每篇按认定6-4-2学时;

  以上刊物均为公开发行(有统一刊号),一篇文章按最高级

  别认定,不重复计算。如所著论文在省级以下内部刊物发表的,

  学时将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正式出版的专著或音像作品。根据出版社级别、按以下学时标准认定(以下学时标准为第一作者-第三作者,排名第三作者之后不计分)

  1.国家级出版社每项作品按18-15-12学时认定;

  2.省级出版社每项作品按12-9-6学时认定;

  3.市级出版社每项作品按9-6-3学时认定;

  正式出版的译著按上述标准的一半折算。

  ()参与课题研究的成果。根据获得各级政府授予的科技进步奖等级、按以下学时标准认定:

  1.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按18-15学时认定;

  2.省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按12-11-10学时认定;

  3.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按9-8-7学时认定;

  4.()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按6-5-4学时认定;

  认定时提供相关文件、奖励证书。

  ()获专利的项目,按以下学时标准认定:发明专利18学时/项,实用新型专利15学时/项,外观设计专利12学时/项。

  六、以上所有认定标准均在同一继续教育周期内有效,不跨周期使用。

  七、已实行学分制的职称系列,按其学分管理办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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