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推荐浙江省环保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新增工作站的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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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湖州、嘉兴、绍兴市环保局: 为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战略部署,结合我省“五水共治”技术需求分布,根据2015年度省五水共治办、省环保厅、省科技厅联合开展的“环保科技治水服务基层系列活动方案”,拟在温州、湖州、嘉兴、绍兴等地新增4家浙江省环保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工作站。 浙江省环保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简称平台)是由省科技厅组建的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之一,于2009年2月经省科技厅批复授牌成立,2013年9月通过省科技厅验收,平台领导单位为浙江省环保厅。平台以浙江省环科院为牵头单位,联合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等核心共建单位和18家紧密层协作单位共建。下设水、气、固3个专业子平台,已在杭州、宁波、金华、衢州、丽水等地设有7家平台工作站,引进国内外先进环保企业200多家成为会员单位。平台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按照“整合、共享、服务、创新”的思路,紧紧围绕我省“五水共治”、雾霾治理、土壤修复等热点环境问题,主动为基层企业提供环保科技咨询、技术对接和各类专题服务,开展产、学、研联合攻关,切实解决基层环保技术需求,加快先进环保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推动环保产业转型升级,为我省环保科技创新服务提供有力支撑。(详见附件2) 工作站是平台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站主要职能为:围绕本行政区域环保重点工作和当地环保热点问题,收集当地环保技术需求等信息,凝练污染治理共性技术问题,参与组织当地环境问题课题研究等工作,参与组织开展环保先进实用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及示范应用等相关科技服务活动(详见附件3)。工作站优先接收省级平台环保科技扶持和指导。 为顺利开展平台工作站的新建工作,请各单位推荐1-2个县(市、区)环保部门作为工作站挂牌单位,并于5月8日前将工作站申请表(附件1)加盖公章后反馈至科技与合作处。 联系人:郎建敏,联系电话:0571-28869065,传真:0571-28172898,电子邮箱:langjm@zjepb.gov.cn。 附件:1.浙江省环保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工作站申请表 2.浙江省环保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简介 3.浙江省环保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工作站工作制度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5月4日 附件1 浙江省环保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工作站申请表
附件2 浙江省环保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简介 一、平台简介 浙江省环保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简称“平台”)于2009年2月经省科技厅批复授牌成立,2013年9月通过省科技厅验收,平台领导单位为浙江省环保厅。平台以浙江省环科院为牵头单位,联合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等核心共建单位和18家紧密层协作单位共建。下设水、气、固3个专业子平台,在杭州、宁波、金华、衢州、丽水等地设有7家平台工作站,引进国内外先进环保企业200多家成为会员单位。平台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按照“整合、共享、服务、创新”的思路,紧紧围绕我省“五水共治”、雾霾治理、土壤修复等热点环境问题,主动为基层企业提供环保科技咨询、技术对接和各类专题服务,开展产、学、研联合攻关,切实解决基层环保技术需求,加快先进环保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推动环保产业转型升级,为我省环保科技创新服务提供有力支撑。 二、现有科技资源 平台以核心单位资源为基础,包括4个研究中心、2个重点实验室和中试基地等基础设施,总面积达6000多平方米,拥有专用试验设备109台(套),总价值7200多万元。组建了拥有100多人的专家库,其中高级职称人员约占50%。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平台”,基本实现参建单位之间对仪器设备、设施、技术、人才、科研成果等资源的共建共享,同时向社会开放,提供公益性有偿服务。在此基础上,结合“五水共治”等重点环保工作征集水污染治理技术31项、专家30人,组建首批专家服务团队,面向管理部门、企业和社会提供包括咨询、研发、推广等技术服务,为平台的顺利运行及科技服务能力提升提供有力技术人才保障。 4个研究中心和2个重点实验室功能介绍: 环境保护水污染控制工程技术中心:在医药化工废水稳定达标处理、高含盐难降解有机废水处理、印染废水处理与回用,以及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等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建成了一批具有行业代表性的示范工程。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研究中心:中心可面向为社会各界提供高质量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二噁英、多氯联苯和多溴联苯醚)检测和分析服务,出具公平、公正和科学的分析数据和检测报告。 生物转化与生物净化工程研究中心:围绕工业与环境生物催化、环境污染生物处理、生物质资源的生物加工、手性化合物的生物安全工程等重点领域的关键技术进行攻关,实现工业与环境生物科技成果的工程化研究与技术集成。 环境保护燃煤大气污染控制工程技术中心:主要研究燃煤大气污染控制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进行工程化开发、系统集成和工程示范,推进产业化应用。 环境污染控制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以污水脱氮除磷、污水污泥处理与资源化、环境功能产品与环保成套装备等为主要研究方向。 能源清洁利用重点实验室:在城市生活垃圾、污水污泥和医疗垃圾等工业危险废弃物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展开前瞻性研究。 三、环保科技服务 平台以“支撑行业和公共服务”为目标,坚持将政府要求、市场需求和自身发展相结合,紧紧围绕“五水共治”、重污染行业整治、农村环境治理、生态文明建设等重点环保工作,开展系列环保专题服务活动。 面向基层:通过大量调研和联合诊断,紧紧围绕基层环保技术需求,平台以开展技术咨询、环保信息传播等技术服务活动为载体,五年多来,共举办专题讲座、各类技术咨询、技术培训23场次,走访企业600多家次,直接服务人数近万余人次,发放相关指导材料2000余份;与企业签订污染治理攻关合同或服务协议,为企业解决各类技术问题提供有效途径。 面向政府:积极为政府环境管理提供持续的技术支撑。平台积极协助省环保厅编制先进环保技术、“五水共治”技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技术手册。尤其是2014年平台围绕“五水共治”联合杭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等地环保局组织开展专题技术讲座10场,提供污泥处置、废水处理、生态修复等技术咨询服务。活动得到了主管部门和企业的支持和肯定,相关活动在中国环境报、浙江日报及地方电视台进行了报道,平台影响力不断提升。 面向环保产业:推动环保产业发展是平台服务的重要任务之一,通过提供技术管理、对接、研发示范及推广应用平台,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和环境管理服务理念,推动环保技术、产品、工程、服务等在地方的适用性示范,促进我省环保产业的良好发展。 四、科技创新 平台依托核心单位,在省科技厅的支持下建立了“大气污染控制创新团队”、“固体废物无害化资源化利用科技创新团队”和“脱硫脱硝技术及其产业化团队”三个省级重点科技创新团队。并以此为基础,共争取纵向科研项目147项,获得总经费1.8亿元,其中国家973、水专项、863等40多项;获授权发明专利135项;分别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两项、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三项。同时,牵头单位省环科院在污泥原位减量技术、有机废气处理技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等领域进行自主研发,已应用于全省多家企业和30多个行政村,并在中国环博会和宁波环保展上得到推广宣传。浙江大学的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污泥干化焚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三项技术成果先后在长兴农业科技示范园、海宁、富阳、嘉兴等污泥处置工程中得到推广应用。浙江工业大学的新型废气生物净化技术在新昌、东阳、上虞、台州等地得到了推广应用,并为中石化镇海炼化分公司等龙头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环境效益。由于成绩突出,平台在2013和2014年省科技厅的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 五、平台主要服务方向 1.对社会开放研究开发、中试、检测测试等仪器设备; 2.积极推广创新券,降低企业检验检测和技术服务成本; 3.开展环保技术讲座、培训、咨询对接服务; 4.提供第三方环保政策、技术咨询服务; 5.推广先进成熟环保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6.针对行业和区域环保技术难题,开展联合攻关。 六、平台工作流程 环保平台工作流程图 附件3 浙江省环保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工作站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浙江省环保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简称环保平台)是由省科技厅组建的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之一。平台为更好地整合国内外环保科技资源,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开展环保科技创新、成果推广、技术咨询、培训和示范项目等活动,结合环保平台发展需要,设立平台工作站。 第二条 工作站是环保平台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接受平台秘书处的业务指导,工作站的名称前均须冠以“浙江省环保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三条 工作站必须遵守环保平台理事会章程,围绕平台中心工作和自身实际需要开展活动,主要职能与任务: (一)围绕本行政区域环保重点工作和当地环保热点问题,组织开展环保先进实用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及示范应用等相关科技服务活动。 (二)积极参与和支持环保平台中心工作,按要求出席平台组织的工作会议和相关活动,如平台理事会、工作站工作会议等。 (三)收集当地环保技术需求等信息,凝练污染治理共性技术问题,并及时向环保平台反馈对接;积极参与环保平台的科技创新、联合技术攻关等工作。 第四条 工作站依托机构要求变更或撤销,经环保平台秘书处批准即可办理变更或撤销,并报平台秘书处备案。 第五条 工作站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展活动。平台秘书处每年针对工作站的活动能力、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评估,结果将作为考核工作站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工作站须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平台秘书处。 第七条 工作站组织的活动,在一周内应将新闻报道等相关资料报送平台秘书处。工作站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秘书处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附带活动具体情况。 第八条 以环保平台名义对外发布信息,需经平台秘书处审核,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工作站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原则上自筹解决,平台将会根据自身情况和活动影响力给予一定支持。 第十条 本办法由环保平台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有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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