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三溪片区瓯海中心南单元E-19、E-18地块保障性安居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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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建﹝2014﹞016号
关于温州市三溪片区瓯海中心南单元E-19、E-18地块保障性安居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温州市安居房开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申请报告、由浙江商达环保有限公司编制的《温州市三溪片区瓯海中心南单元E-19、E-18地块保障性安居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悉。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了审查和公示,现将审批意见函告如下: 一、原则同意环评编写单位的结论与建议,环评报告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的依据,你公司应逐项予以落实。 二、项目选址于温州市三溪片区瓯海中心南单元E-19、E-18地块, E-19地块用地面积14430m2,E-18地块用地面积3937 m2,项目总建筑面积为44252 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36647 m2,地下室面积7605 m2。E-19地块建设内容包括住宅、幼儿园、农贸市场、物业用房、防空地下室以及其他配套用房等。E-18地块为公共绿地。本项目无商业用房,不涉及餐饮。具体建设内容见项目环评报告。 三、本项目须实行雨污分流,运营期生活废水须经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输送至西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幼儿园厨房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中的小型标准,通过专用烟道引高排放。地下室车库废气执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中的相关标准。 营运期项目边界噪声排放参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噪声、扬尘、废水、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筑、清淤泥浆必须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统一消纳处置,不得直接排入河道。确需进行夜间连续施工的,须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六、项目建设期及营运期日常环境管理以及环保竣工验收工作由瓯海区环保局负责。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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