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两家电镀厂污染环境触犯刑法,法庭公开审理,旁听企业心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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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非法电镀厂,一家日产有毒废水约1吨,通过地下渗透和直接向溪滩倾倒的方式非法排污;另一家日产有毒废水约两吨,直接排入河道。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当庭判决:冯某等9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一年零两个月不等,并分别处以罚金。 审判长结束宣判后,旁听的乐清市50余家重点污染企业负责人发出一阵惊叹声。 这是乐清市人民法院首次公开审判环境污染犯罪刑事案件。在法院随后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乐清市环保局、市人民法院联合向媒体通报了“重拳打击污染 护航五水共治”的相关情况,并公布了5个环境污染典型案例,表明了乐清市严打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决心。 非法排放毒水9人获罪 小电镀厂利用渗坑偷排、直接倾倒、私设管道等方式排放废水超标3倍以上 当天在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4日,冯某、黄某、王某在乐清市城南街道盖竹村租用厂房,先后雇用罗某、张某等4名工人,非法办起了小电镀厂。 为牟取利润,他们在厂房的空地上挖了两个渗坑,将每天生产产生的约1吨废水,通过地下渗透的方式非法排放。 因渗坑无法容纳所有的废水,从2013年7月29日开始,冯某指使王某等人将废水运到乐成街道潘家村的溪滩上进行非法倾倒。半个月后,非法倾倒的事情败露。冯某等人继续使用渗坑的方式非法排污,直到去年9月16日被村民发现才被迫停止生产。 经乐清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潘家村溪滩倾倒点附近的地下水和盖竹村非法电镀厂内渗坑等处提取的水样中,六价铬、锌、镍等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 另一家电镀厂的情况也类似。去年5月初,钱某在乐清市三屿村租用工棚进行非法电镀生产,雇用冯某负责日常管理,每天约有两吨废水通过私设的管道直接排入河道。去年6月10日,被当地环保部门依法查处后,钱某停止了生产。然而,去年9月底,钱某又再次雇人进行非法电镀生产,直到去年10月18日被环保部门查封。 经乐清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排污口提取的水样中重金属锌的含量严重超标。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包括5名工人在内的9名被告人都表示属实,愿意认罪。为此,此案采用简易程序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冯某、钱某等人因私设暗管,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废水且大大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当依法惩处。 最终法庭当庭宣判冯某、钱某等9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9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一年零两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0.5万元~1.2万元。 企业主旁听庭审现场受教育 “本以为办厂只涉及经济行为,想不到弄不好还有刑事责任,回去要处理好环保设施” 乐清市环保局组织了电镀、化工、铝氧化、线路板等50家重污染企业主旁听了庭审。看到污染环境被判处刑罚,不少企业主深受震动。 “本以为办厂只涉及经济行为,想不到弄不好还有刑事责任,回去要处理好环保设施。”一位电镀企业主如是说。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被认定为有毒物质,排放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可能涉及刑事责任,这为以从事电镀为主的重污染、涉重金属排放的企业敲响了警钟。”乐清市环保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陈加强说。 新闻通报会上,据乐清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自去年6月“两高”司法解释出台以来,乐清市环保局为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组织了相关培训,保证所有环境执法人员准确掌握“两高”司法解释的立案条件、立案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做到及时移送。 同时,乐清市环保局完善了环保公安联动执法机制,增强了公安驻环保联络室的力量,健全了案件移送机制。 为提高监测保障力度,乐清市环保局明确,在查获犯罪嫌疑人后,环保部门所属的市环境监测站要在24小时内向公安部门提供监测数据,37天内提供省环保厅的监测数据认可书。 据统计,2013年,乐清市环保公安联动执法克服种种困难,查处环境污染涉刑案件44起,行政拘留46人,刑事拘留46人,逮捕24人,联动执法成果居温州市首位,有力打击、震慑了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全年共出动执法人员23640人(次),现场监督检查各类企业8460家(次),打击非法窝点1099家(次);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政案件425件,罚款金额1375万元。其中,排查涉水企业311家,立案查处104家,关停企业65家,打击取缔涉水非法窝点17家。 今年,乐清市环保局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组织开展“绿箭Ⅰ号”专项执法行动,切实加强涉水工业企业的执法监管,护航五水共治。截至目前,乐清市环保局已向公安部门移送案件12件,刑事拘留29人。 同时,乐清市人民法院在环境非诉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上,给予大力的支持、配合。乐清市将进一步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法院十大举措保障治水 对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治水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旁听审理 乐清市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为依法保障乐清市“五水共治”工作有序推进,促进乐清市经济转型升级,结合法院工作实际,乐清市人民法院出台了10项举措,为“五水共治”提供司法保障。 一是从严惩处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二是依法惩治相关的职务犯罪行为;三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四是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治水导向作用;五是鼓励公益诉讼行为;六是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依法支持行政机关推进“五水共治”;七是加大执行力度,切实提升执行效果;八是合力做好案件风险防控工作;九是构建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合力治水工作机制;十是强化司法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乐清市环保局、市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目前,乐清市环境保护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仍有少数企业以身试法,偷排、直排、严重超标排污的行为时有发生。 为确保法律准确、统一适用,依法严厉惩治、有效防范环境污染犯罪 ,起到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环保部门和司法部门将加大宣传力度。 除强化自身学习、利用各类活动载体开展宣传外,乐清市将深入重点排污企业广泛宣传,再次敲响污染环境严查严罚警钟。同时,对典型案件进行宣传报道,对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旁听审理,切实发挥司法裁判的引导作用。 新闻发布会上,乐清市人民法院还公布了5起环境污染典型案例,以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向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宣战,显示法律的震慑力和威慑性。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环境污染典型案例
徐某、赵某、罗某、杨某犯污染环境罪案 (开办酸洗冶炼厂污染水库) 案情概要: 2012年11月以来,被告人徐某、赵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将乐清市清江镇清南村山上废弃的小学改造成酸洗冶炼厂,并提供给被告人罗某、杨某和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从事非法酸洗冶炼。 被告人罗某、杨某等人在明知此酸洗冶炼厂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且没有废水、废气处理设施设备的情况下,经王某介绍,将废旧金属从台州市运到乐清市清江镇此酸洗冶炼厂,通过硝酸、硫酸等化学物质进行酸洗后,提取溶液中的银,将剩下的含有铜的溶液给被告人徐某、赵某等人利用、处置。 因非法酸洗冶炼厂产生的废水没有经过处理直接排放,导致邻近的清江镇谢屏村外岙自然村小水库水源被污染,致使部分村民出现腹痛不适,部分家畜死亡。乐清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部门对水库、水池、村民黄道旺和连郭友家等处的水源、土壤进行了监测,发现pH值、硝酸盐、铁、铜、锰、锌、铅和镉等多项监测项目不合格,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国家标准。 裁判结果: 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赵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罗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杨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金某、郑某犯污染环境罪案 (非法电镀厂利用渗坑排污) 案情概要: 2013年10月20日,被告人金某伙同龙某(另案处理)在乐清市白石街道东浃村租用一简易工棚开办非法电镀工厂,进行非法电镀生产。为防止非法排污被政府相关部门发现,以在厂房内挖渗坑、阴沟向地下渗透的方式进行非法排污。 被告人郑某从2013年11月3日开始,在明知非法排放有害废水会污染环境的情况下,仍参与非法电镀生产,并将有害废水直接排入渗坑、阴沟,由此向地下渗透进行排污。 经永嘉县环境监测中心监测,非法电镀厂内渗坑以及厂外排水沟内提取的水样中六价铬、锌、总氰化物严重超标,其中渗坑内提取水样中总氰化物含量为2.40mg/L,六价铬含量850mg/L,锌含量355mg/L,厂外排水沟内提取水样中锌含量54.2mg/L。 裁判结果: 乐清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聂某、曹某犯污染环境罪案 (非法电镀厂排污超标3倍以上) 案情概要: 2013年12月4日开始,被告人聂某受雇来到乐清市北白象镇莲池头村一非法电镀厂上班。次日,被告人曹某在被告人聂某的介绍下,也受雇于此非法电镀厂从事非法电镀工作。当晚,此非法电镀厂被环保部门查封。 被告人聂某、曹某在明知这一非法电镀厂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且没有废水、废气处理设施设备的情况下,进行非法电镀,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向外排放,导致环境污染。经乐清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向外排放的废水中,金属铜及氯化物含量均超标3倍以上。
裁判结果: 乐清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均判处被告人聂某、曹某拘役6个月,均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汽车铅酸蓄电池引发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系列案 (民事赔偿)
案情概要: 温州市华宇电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于2000年11月间注册登记。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华宇公司在乐清市乐成镇盛岙村建造厂房,主要生产汽车铅酸电池。由于其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及环保审批,未建立废水、废气防治设施,2005年4月间,根据村民举报,环保部门对此立案,并于同年6月7日向华宇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处罚款。 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华宇公司车间周边河道、农田、水沟的污染情况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监测地点铅含量基本超标,且部分水域、农田铅含量严重超标。 此后,华宇公司将厂房和生产设施迁出盛岙村。2006年10月,盛岙村村民委托农业部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对受污染农田、农产品铅、镉含量进行监测。经监测,受污染农田、农产品铅含量基本超标,农产品基本不合格。 乐清市乐成镇盛岙村村民蒋某等百余人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侵权诉讼。 裁判结果: 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决温州市华宇电源制造有限公司赔偿村民承包地收益损失共计人民币140.52万元。
乐清市瓯江电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案 案情概要: 2013年4月14日,乐清市环境执法人员执行检查时发现,乐清市瓯江电镀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创办,排污许可证限定电镀液总量为3万升,但公司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情况下,擅自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电镀液容量1万升并投入生产。 乐清市环保局认为这一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已构成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遂令其停止生产,并缴纳罚款7.5万元。 乐清市环保局向乐清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乐清市人民法院经行政非诉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第一项内容,即要求乐清市瓯江电镀有限公司停止生产。 处理结果: 乐清市瓯江电镀有限公司在收到乐清法院执行通知书后停止生产,拆除设备。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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