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机动车环保排气检测的通知
时间:2014-03-10 14:02:07 浏览次数: 来源:南京大汉网络公司 字号:[ ]

市区各机动车检测机构:

根据《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初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免予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所以,从201431起,对注册登记4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免于环保排气检测,其他机动车按规定周期定期进行检测。原《关于部分机动车暂时免于环保上线检测的通知》(温环函〔201314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温州市环保局          温州市公安局

20142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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