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各机动车检测机构:
根据《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初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免予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所以,从2014年3月1日起,对注册登记4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免于环保排气检测,其他机动车按规定周期定期进行检测。原《关于部分机动车暂时免于环保上线检测的通知》(温环函〔2013〕14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温州市环保局 温州市公安局
2014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