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环保检验知识问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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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机动车为什么要定期进行环保检验? 答:近年来,我市机动车数量大幅攀升,截止2013年3月,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已接近160万辆,其中市区车辆已达到46万辆。机动车尾气排放的污染物数量不断增加,对大气环境污染的贡献率已呈现日益增加的趋势,机动车排放的尾气中至少含有150种以上的气态化合物和可吸入颗粒物,会诱发儿童、老人等敏感人群各种呼吸道疾病,严重损害呼吸系统健康。因此,加大力度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已是当务之急。 机动车环保检验是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定期对车辆进行排气检验,能够准确地排查出排气污染超标车辆,通过维修治理,使其达标排放,从而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保护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2. 问: 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有哪些法律法规方面的依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2条规定:“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第33条规定:“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25条规定:“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第26条规定:“对机动车船实施排气污染年度检测制度。”第27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第28条规定:“经检测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船,公安、交通等部门不得核发牌证,不得通过年审。” 另外,国家环保总局《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国家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09]87号)、国家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环发[2009]145号)、省人民政府《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浙政发[2009]56号)都做了详细地规定。
3. 问:市区实行的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采用什么检测方法? 答:以前在机动车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的过程中就包含了排气检验项目,国家和省根据新的环境保护形势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和检测线并采用一些新的检测方法。根据省人民政府《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浙政发[2009]56号)及其《细则》(浙政办发[2010]85号)的规定,我市属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轻型汽油车排气检测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重型汽油车排气检测采用双怠速法,柴油车排气检测采用自由加速烟度法(不透光式、滤纸式)并逐步过渡到采用加载减速法。
4.问:和原先采用的“双怠速法”相比较,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进行定期检验在技术上有哪些优势? 答:沿用了10余年的双怠速检测法,由于存在受检机动车上线检测时没有载荷等原因,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检测因子较少、检测达标标准相对较宽、检测数据准确率较低、检测数据容易作假等四大弊端。简易瞬态工况法能模拟机动车实际道路行驶时加速、减速、等速、怠速等负载运行状态,实现了机动车尾气动态检测,检测因子更为全面,检测数据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受检机动车尾气排放特征,从而可以保证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尾气排放始终处于合理的水平。
5.问:机动车环保检验的周期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09]87号)的规定,环保检验与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周期一致。即: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未满5年的环检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环检有效期为6个月;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未满10年的环检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环检有效期为6个月;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未满6年的环检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环检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环检有效期为6个月。
6.问:机动车环保检验程序是怎样的? 答:机动车排气检验一般程序如下: 候检→提交证件(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检测→缴费→领标志→提车
7. 问: 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怎么办? 答:机动车经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应到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许可的具有一、二类维修或快修资质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维修并经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复检时须携带维修企业开具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复检只能到首次检测机构进行。市区具有一、二类维修或快修资质机动车维修企业名单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网站(www.wzyg.gov.cn)。
8. 问:初次检验和复检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答:温州市发改委2012年《关于发布温州市区机动车排气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温发改费[2012]504号)文件中核定的收费标准为: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的,收费标准为56元/辆次;采用双怠速法、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自由加速滤纸烟度法检测的,收费标准为20元/辆次。 排气定期检测不合格的车辆,经维修后进行复检,复检收费最高标准为: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的,收费标准为28元/辆次;采用双怠速法、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自由加速滤纸烟度法检测的,收费标准为10元/辆次。
9.问:机动车环保检验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车辆机械状况良好,车上各仪表工作正常,无影响安全或检测偏差的机械故障。 (2)车辆进排气系统不应有任何泄漏,燃油箱应密封完好。 (3)车辆的发动机、变速箱、冷却系统、传动系统应无渗漏(指机油或冷却液)。 (4)车辆的驱动轮轮胎直径应一致,气压应为出厂要求的标准气压。轮胎表面应干燥、清洁,应清除镶嵌在轮胎花纹表面内的石子、沙子等异物,以防伤人或设备。 (5)车辆的机外三元催化转化器、电控系统没有被改动,工作正常。 (6)车辆检测前应关闭空调、暖气等附属设备,并中断可能影响检测正常进行的功能。如ABS/ASR(TRAC)、ESP、EPC,或其他有可能在检测过程中自动对车辆制动的影响或改变发动机功率的装置。 (7)车辆烧机油或严重冒黑烟的,一律不上线检测,应先修理后检测。 (8)车辆的车牌号码和车架号应与行驶证所登记号码一致。
10. 问:为什么要对机动车实行环保标志分类管理? 答: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分类管理的主要目的:一是对初次登记注册或外地转入机动车,进行达标车型核查,加强源头控制车辆污染;二是对本地在用机动车进行达标核查,即对现有车辆进行污染控制;三是对高污染的“黄标车”进行区域限行,按照环保标志进行分类识别,即削减中心城区、交通重污染区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四是对老旧车辆、“黄标车”加强管理,促进报废、淘汰和以旧换新;五是建立全市机动车污染信息数据库,为政府防治机动车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供科学依据。
11. 问:环保标志核发的要求有哪些? 答:(1)从2013年5月1日起,年检到期的车辆、外籍转入本市以及外地牌照长期在温使用的车辆必须经过环保检测站检测合格方能申领环保标志。 (2)2013年5月1日前已通过定期检测的车辆,可不需要检测直接申领环保标志。
12. 问: 环保标志核发的具体程序 答:办理车辆环保标志的车主须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车辆产品合格证的复印件。 有效期内的环保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和机动车行驶证,就近到环保标志申领地点申请办理环保标志的补发手续。 (排气检测和环保标志申领的办理地点请详见附表。)
13. 问:环保标志领取后应如何使用? 答:环保标志应粘贴于汽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标志副本应随车携带。禁止伪造、变造环保标志。禁止使用转让、转借、伪造、变造的环保标志。
14. 问:对取得黄色环保标志或未取得环保标志的车辆有何处理措施? 答:根据本市大气污染防治需要,我市将在主城区划定无环保标志与黄标车辆限行区域,违反限行禁令标志擅自驶入限行区域的,将依法予以处理;采取规定的交通管制措施时,将会提前三十日向社会公告。
15. 问:如何区分“黄标车”和“无标车”? 答:根据国家“新车新标准,老车老标准”的原则,“黄标车”主要是指有的老旧汽油车和柴油车虽然在出厂定型时达不到国Ⅰ和国Ⅲ标准,但环保检验时只要达到了排放限值,就可以核发黄色环保标志,即称“黄标车”。黄标车属于经环保定期检验并达标的高污染排放车辆。据相关资料表明,一辆黄标车的污染物排放量相当于5辆国Ⅰ标准、7辆国Ⅱ标准、14辆国Ⅲ标准、20辆国Ⅳ标准汽车的污染物排放量。而“无标车”则属于未申领环保标志或经环保检验不达标,不得上路行驶的车辆。
环检和环保标志申领地点
投诉电话:12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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