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立法和严格执法规范环境教育 | ||||
|
||||
编者按:前不久,本文作者赴美国巴尔的摩大学商学院学习。期间,作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重点考察了美国环境教育的情况。本文认为,通过立法和严格执法规范环境教育是美国的成功经验,作者结合实际对我国环境教育规范化建设问题进行了思考,提出了一些看法,值得借鉴。
一、美国环境教育的特点 最初的美国环境教育立法颁布于1970年。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及公众对环境教育的更高要求,美国数次修改和完善国家环境教育法。现行的美国国家环境教育法于1990年颁布实施。这部法律重申了国家对公众进行环境教育的责任和义务;确认了国家对教育和培养有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有环境保护责任感和正确的环境决策能力的高素质公民的迫切需求;全面规范了美国公众环境教育的机构队伍建设、项目管理、经费投入和奖励;对提高美国环境道德水准、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国家环境教育法(1990)的规范下,美国的环境教育有如下特点: (一)环境教育机构队伍健全、职责明确 1、环境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美国国家环境教育法(1990)第四部分规定,在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设立环境教育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领导并负责环境教育行政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培育和支持环境教育项目,支持和推广环境教育示范教学、教材和中小学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环境培训项目等12项。 2、环境教育监督和协调机构。美国国家环境教育法(1990)第九部分规定:美国环保局成立环境教育咨询委员会和联邦环境教育特别工作小组。环境教育咨询委员会由11位不同领域、代表公众和个人的环境教育和培训专家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与美国环保局磋商后,每两年向国会报告一次有关环境教育质量、环境教育法执行情况以及改进环境教育和培训的建议。联邦环境教育特别工作小组由美国农业部、教育部、环保局、卫生部、内务部、太空管理局、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和国家科学基金会的代表组成,由美国环保局牵头,负责协调环境教育和培训与其他相关的联邦项目之间的关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 3、经费保障机构。美国国家环境教育法(1990)第六部分规定:美国环保局在法定的程序下,负责管理国会批准的年度联邦环境教育预算经费,支持各类环境教育和培训项目。美国国家环境教育法(1990)第十部分规定:成立环境教育和培训基金会,以鼓励公众和个人在环境教育和培训方面的合作。基金会由来自个人和非营利组织的13位董事会成员组成,负责保证其各项活动符合美国环保局的有关政策。基金会侧重管理有关公众健康、饮用水安全以及涉及环境教育交流、环境研究等领域的项目;为有创新的非联邦环境教育活动提供经费;以的名义奖励杰出的环境教育项目。此外,基金会还支持每年的公众对环境保护、污染控制和个人环境保护责任等方面的观点、意识和行为方面的调查研究。 4、环境实习生和研究人员。美国国家环境教育法(1990)第七部分规定:美国环保局局长与人事部门和其他有关联邦机构协商,可每年安排250位在校大学生和50位在职大学教师到联邦机构分别从事不超过6个月和12个月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实习和研究,美国环保局负责提供相应的人员工资和其他经费,以鼓励大学生和教师从事职业环境保护工作、补充环境保护人力资源、优化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结构。这些机构和人员在法律的约束下,各负其责、各行其是,形成了科学、完整的环境教育组织网络,确保了美国环境教育的质量和投资效益。 (二)环境教育经费投入渠道多元、稳定 1、联邦预算。美国国家环境教育法(1990)第六部分规定:在国会批准的联邦预算范围内,美国环保局以赠款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向制定环境课程、研究环境问题、培训教师等各类优先的环境教育和培训项目提供经费支持并要求美国环保局至少保证总预算经费的38%用于环境教育赠款项目。其中,赠款额度不高于项目预算的75%,项目承担方匹配的经费不少于项目预算的25%。同时规定单个项目赠款额度的上限为25万美元,并保留总经费的25%用于资助5万美元以下的环境教育项目。统计资料显示,从1992~2002年,美国环保局共提供环境教育项目赠款近8000万美元,平均每年700万美元。 2、环境教育和培训基金。除了按美国国家环境教育法(1990)第十部分规定成立的国家环境教育和培训基金会以外,其他私人慈善基金会也向环境教育项目投入经费。一些基金会赠款主要投向3年以内的短期环境教育项目,通常每个项目年度投资不超过10万美元。 在法律调节下,稳定和多元的经费投入机制,为美国环境教育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是美国环境教育发展的关键因素。 (三)环境教育项目管理严格 美国国家环境教育法(1990)第五和第六部分分别规范了环境教育项目的目标、内容、经费来源、申请者资格、经费使用范围,强调了美国环保局必须建立规范的程序用于有效监督和评估项目的实施情况,以便确认项目的质量和是否继续支持有关项目。 严格规范的管理模式使各项环境教育项目得到了顺利实施并显现出明显效果。在美国国家环境教育法(1990)颁布的最初5年内,美国环保局就收到了1万多份环境教育项目申请;个人捐款约25万美金资助环境教育项目;来自200多所大学的450多位学生和24位教师参加了环境保护实习和环境科学研究;200多位青少年和成年人因在环境教育领域的突出贡献而获得。 综观美国环境教育的情况,我们可以看到,通过立法和严格执法规范环境教育是美国环境教育的一条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二、对我国环境教育规范化建设的思考 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化建设和基础工作薄弱是目前我国环境宣教工作不能深入发展的主要障碍。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想在新形势下有地位、有作为,必须关注这些问题并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结合本国实际予以解决。 (一)重视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化建设 规范化建设是继续提高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水平和质量的重要前提。目前,就全国而言,尚无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统一标准。从国家到地方,各级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职责、机构、队伍、经费渠道、设备配置和工作机制不够统一,工作水平、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也有很大差距。长此以往,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将很难像环境保护事业初期那样,对新时期的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更好地发挥基础、先导、监督和推动作用。因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改进建议: 第一,高度重视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化建设问题。应全面规范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职责、机构、人员、经费、设备和制度,并将有关内容纳入国家和地方即将开始制定的环境保护计划,把握国家和地方重点加强环境保护自身能力建设的有利时机,夯实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基础; 第二,规范环境教育工作职责。环境教育工作职责规范化是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化建设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认真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下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目标任务,组织有关专家认真研究国家和地方、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发展的情况,调整、完善和合理设置各级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职责,使之更科学、更准确、更合理,解决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究竟应当做什么的问题; 第三,规范环境宣传教育机构建设。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应当依照的原则,根据环境宣传教育工作任务和职责的需要,确定各级环境宣传教育机构的性质、名称、布局、级别和规模,改变目前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设置上的混乱状况,解决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究竟应当由什么样的机构来做的问题; 第四,规范环境宣传教育队伍。环境宣传教育队伍规范化建设应当依照的原则,根据环境宣传教育工作任务和职责,规范人员编制、用人标准及人员录用、培训、奖惩和淘汰机制,建设一支年龄结构、知识结构、智能结构和专业结构优化,努力学习、勇于实践、善于思考和勤于总结的环境宣传教育队伍,解决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应当由什么样的人来承担的问题; 第五,规范环境宣传教育经费投入渠道。按照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职责和任务、机构性质和人员编制,确定同级财政、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资金投入的比例、办法和程序,科学引导人、财、物的流向,使有限资源发挥更大效益,保证环境宣传教育有稳定的经费投入渠道; 第六,规范环境教育工作用房和设备配置标准。应当规范环境教育工作用房和设备标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环境宣传教育机构的职责和任务,配备用房、交通、通讯、网络、摄录、编辑洗印和录音、采访等基本设施和设备,解决应当依托什么手段做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问题; 第七,规范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制度。应当规范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制度建设,在认真总结环境宣传教育工作30年经验的基础上,把行之有效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做法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环境宣传教育各个领域工作的内容、标准、方法、途径、程序、监督、反馈和评估机制,解决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应当怎样做的问题。 (二)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基础工作 目前,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理论指导和实践效果明显滞后于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应当通过以下措施予以解决: 首先,要建立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基本情况调查制度。通过定期组织全国或有代表性的区域性公众环境意识调查和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调查,了解和掌握公众环境保护知识、环境保护意识、环境保护行业水平和环境宣传教育机构、队伍、经费、设备以及开展工作的情况。再通过调查研究评估我们工作的效果,找出新问题、确定新目标,不断推动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同时,以调查结果为基础,建立环境宣传教育的统计指标体系; 其次,要加强环境宣传教育信息储备。一是建立环境宣传教育资源库,储备环境宣传教育机构及队伍、设备、经费、文本、影像、图片资料和工作情况等资源信息。二是建立环境宣传教育项目库。三是建立环境宣传教育专家库。通过专家库,将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教育学、新闻学和环境学等相关学科专家组织起来,提高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整体水平; 第三,要建立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指导制度。在环境保护系统外部,建立由宣传、教育、科技、工、青、妇和新闻单位等部门组成的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指导机构;在环境保护系统内部,建立由环境保护各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的协调指导机构。研究制订这两个机构的职责和工作制度,规定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指导的内容、形式、方法、途径、程序和经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