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发布的《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提出,要减少电池中可能造成污染风险的有害元素,减少废电池的产生量;不鼓励集中收集已达到国家低汞或无汞要求的废一次电池;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的收集责任由其制造商和进口商承担;废电池的资源再生工厂以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的回收处理为主,禁止对收集的各种废电池进行焚烧处理。 据悉,由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科技部、商务部日前联合发布的这项技术政策,旨在引导废电池环境管理和处理处置、资源再生技术的发展,规范废电池处理处置和资源再生行为,防止环境污染,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技术政策”提出,废电池污染防治应遵循全过程控制、避免二次污染和污染转移的原则,突出重点、分类控制的原则,以及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具体而言,要结合我国废电池污染特性和实际情况,遵循电池产品生命周期分析的基本原理,实行全过程管理和污染物总量控制。减少电池中可能造成污染风险的有害元素,减少废电池的产生量,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污染。逐渐减少以至最终在一次电池生产中不使用汞,安全、高效、低成本收集、回收或安全处置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以及其他对环境有害的废电池。废氧化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要按照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法规、标准进行管理。对已产生的废电池,具备经济技术条件的,优先考虑其资源再利用。无法再利用的废电池,在保证环境安全的条件下实现其无害化处理处置。 “技术政策重申了1997年出台的《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通知》的要求,提出要整顿电池市场,将含汞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伪劣电池淘汰出市场。同时,要求逐步提高碱性锌锰电池的比例,逐步淘汰糊式电池;发展锂离子电池和氢镍电池等可充电电池的生产,替代以至最终在民用市场淘汰镉镍电池。为促进废电池的有效回收和处理,“技术政策”对电池生产的标识提出了明确要求。 “技术政策规定,废电池的收集重点是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锂离子电池、铅酸蓄电池等废弃的可充电电池和氧化银等废弃的扣式一次电池。废一次电池的回收,由回收责任单位审慎地开展。在目前缺乏有效回收的技术条件下,不鼓励集中收集已达到国家低汞或无汞要求的废一次电池。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的收集责任被明确为其制造商和进口商,将来要将这些电池送到制造商、进口商设置的专用的收集设施内。 在废电池的处理和处置方面,基于技术成熟程度和再生成本的考虑,“技术政策”规定,废电池的资源再生工厂以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的回收处理为主,审慎建设废一次干电池的回收利用工厂。根据废电池在生活垃圾不同的处理方式中的污染特点和可能,“技术政策”规定,在对生活垃圾进行焚烧和堆肥处理的城市和地区,宜进行垃圾分类收集,避免各种废电池随生活垃圾进入垃圾焚烧装置和垃圾堆肥发酵装置;禁止对收集的各种废电池进行焚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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