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责改〔2024〕3号)(摘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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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责改〔2024〕3号)(摘要)
当事人名称:温州瓯江口富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MA2CRD5N4F 法定代表人:吴承臣 地址:温州市海经区灵昆街道王相村 主要违法事实: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5日对温州瓯江口富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海经区灵昆街道王相村从事废油漆桶、废树脂桶等回收处置,现场露天堆放压块成型的废油漆桶块和废树脂桶,废油漆桶块和废树脂桶经称重计量为5.294吨。经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认为该物品属于具有毒性危害特性的危险废物,共计5.294吨,应按照危险废物类别HW49和废物代码900-041-49进行管理。 温州瓯江口富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作出责令改正的机关名称: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责令改正时间:2024年8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