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扣押延期决定书 温环扣延〔2024〕1号
时间:2024-08-28 17:00:39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陈聪 字号:[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扣押延期决定书

温环扣延〔2024〕1号

 

当事人名称: 温州瓯江口富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MA2CRD5N4F 

地址:温州市海经区灵昆街道王相村 

我局于2024年6月28日依法对你单位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温州市海经区灵昆街道王相村回收、处置废油漆桶和废树脂桶作出扣押决定书(温环扣〔2024〕1号),因情况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延长扣押期限(延长时间从2024年 7月 31日起至2024年 8月 29日止)。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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