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扣押决定书 温环扣〔2024〕1号
时间:2024-08-28 16:56:51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陈聪 字号:[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扣押决定书

温环扣〔2024〕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温州瓯江口富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承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30301MA2CRD5N4F 

地址:温州市海经区灵昆街道王相村 

我局于 2024年 6月 2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温州市海经区灵昆街道王相村从事废包装物、废金属等回收、处置。现场检查时正在从事废品回收处置,现场露天堆放压块成型的废油漆桶块和废树脂桶。

我局于2024年6月25日对压块成型的废油漆桶块和废树脂桶5294kg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以异地保存的方式存放于温州市综合材料生态处置中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25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2024年6月25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从事废包装物回收、处置的情况;

3.2024年6月25日现场照片、视频证据,证明你单位回收处置废包装物的现场情况;

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

5.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和涉嫌违反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废油漆桶块和废树脂桶共5294kg)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 30日(时间从2024年 7月 1日起至2024年 7月 30日止);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扣押物品存放于温州市综合材料生态处置中心。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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