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责改〔2024〕2号
时间:2024-08-27 17:05:51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王慧州 字号:[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责改〔2024〕2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温州瑞港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甘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91330327MA2850TT7N                    

地址/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浙江新瑞新材料有限公司3栋4楼                                                

我局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8月15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检查时,你单位彩印机正在生产,有彩印废气产生,楼顶的废气治理设施尚未投用,彩印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你单位无法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本、环评审批文件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材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15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2024年8月15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彩印机正在生产,有彩印废气产生,楼顶的废气治理设施尚未投用,彩印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现场不能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本、环评审批文件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材料;

3.2024年8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现厂址的彩印淋膜包装袋项目于2024年4月初开始建设,并于2024年4月20日左右擅自投入生产的事实;

4.2024年8月15日我局提供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5.年产190吨彩印淋膜包装袋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老厂址现状环评)复印件一份,证明该现状环评评估你单位彩印油墨用量为15t/a;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新建项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改正违反“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再次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温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 8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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