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罚〔2024〕5号)
时间:2024-07-03 14:54:16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罚〔2024〕5号



谢孔云:

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X,住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花园**幢***室。

你(单位) 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12月5日对温州瓯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温州瓯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沥青拌和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60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中“其他”类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22年8月投入生产。你作为温州瓯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负相应的责任。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温州瓯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谢孔云的身份;

2.2023年12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现场照片9张,视频1份,证明当事人温州瓯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正在生产,有粉尘、沥青烟气等污染物产生、排放,现场未能提供环评审批手续、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和排污许可证的情况;

3.2023年12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视频3份,证明当事人温州瓯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沥青拌和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22年8月投入生产;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份,证明当事人已经委托第三方编制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该建设项目有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情况;

5.温州市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分图(项目地理位置图)1份,证明当事人位置在生态保护红线外;

6.2024年1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已经停止生产、停止排污;

7.《成品料发出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项目投产时间;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评价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24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罚告〔2024〕3号) 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12月20日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责改〔2023〕12号),并于当日送达温州瓯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综合裁量起点、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主观态度、责任主体、环境违法次数等因素进行裁量,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80000.00)。

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浙江省非税收入缴款单》(详见附件)的缴款方式将罚款缴纳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 (单位)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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