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罚〔2024〕4号)
时间:2024-07-03 14:52:3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罚〔2024〕4号



温州瓯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U,法定代表人:谢孔云,住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仙竹路588号106室。

你(单位) 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12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的沥青拌和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60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中“其他”类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70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的简化管理,应申领排污许可证的项目。你(单位)未经环评审批,于2022年1月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22年8月投入生产;未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放粉尘、沥青烟气等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谢孔云的身份;

2.2023年12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现场照片9张,视频1份,证明当事人温州瓯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正在生产,有粉尘、沥青烟气等污染物产生、排放,现场未能提供环评审批手续、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和排污许可证的情况;

3.2023年12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视频3份,证明当事人温州瓯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沥青拌和生产项目,未经环评审批,于2022年1月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22年8月投入生产;未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放粉尘、沥青烟气等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份,证明当事人已经委托第三方编制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该建设项目有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情况;

5.温州市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分图(项目地理位置图)1份,证明当事人位置在生态保护红线外;

6.2024年1月8日温州瓯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总投资额评估报告(东瓯评报字〔2024〕第015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总投资情况以及我局已向当事人送达该评估报告;

7.2024年1月9日《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和手机号码的情况;

8.2024年1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已经停止生产、停止排污;

9.2024年1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总投资额评估报告无异议;

10.《工程开工令》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项目开始建设时间;《成品料发出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项目投产时间;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我局已于2024年1月24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罚告〔2024〕2号) 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你(单位)未经环评审批,于2022年1月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已建设完成,我局不再责令停止建设。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综合裁量起点、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建设项目地点、项目建设进程、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进行裁量,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柒万捌仟柒佰伍拾柒元整( ¥1878757.00)。

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22年8月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评价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12月20日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温环责改〔2023〕12号),并于当日送达你(单位)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综合裁量起点、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验收情况、建设项目地点、排放污染物种类、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进行裁量,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 ¥360000.00)。

你(单位)未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放粉尘、沥青烟气等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12月20日作出《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温环停排〔2023〕3号),并于当日送达你(单位)责令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综合裁量起点、排污单位管理类别、排放污染物种类、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进行裁量,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元整( ¥290000.00)。

上述行政处罚共计罚款人民币贰佰伍拾贰万捌仟柒佰伍拾柒元整( ¥2528757.00)。

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浙江省非税收入缴款单》(详见附件)的缴款方式将罚款缴纳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 (单位)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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