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罚〔2024〕3号)
时间:2024-07-03 14:50:3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罚〔2024〕3号



浙江环宏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Y,法定代表人:朱良松,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587号龙跃大厦1404室。

你(单位) 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的沥青混凝土拌合生产项目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70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的简化管理,应申领排污许可证的项目。2020年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30303728484036Y001Q),有效期为2020年9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已届满,延续申请未经批准,仍然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和朱良松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朱良松法定代表人身份、浙江环宏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2. 2023年11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勘查平面图各1份,现场照片证据5张,朱道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供料系统、烘干加热系统、沥青系统、搅拌系统、导热油加热器均正在生产,有粉尘、沥青烟气、锅炉烟气、噪声、扬尘等污染物产生、排放。

3.2023年11月23日对该公司负责人林志华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林志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延续申请未经批准仍投入生产并排放污染物,二年内有过一次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一年内未发生被投诉的情况;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等情况。

4.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不予延续告知书及送达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单位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2020年9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现场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延续申请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5.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温环停排〔2023〕2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温环停排〔2023〕2号),由你(单位)负责人林志华签收。

6.2023年12月26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复查时你(单位)生产设备周围已用铁丝网封闭,现场已停止生产。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该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8.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温环龙罚〔2023〕28号),证明该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6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按照《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地址于2024年1月24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罚告〔2024〕5号) ,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申请听证。2024年1月29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称办理排污许可证延期手续是因“用地审批问题”等客观原因造成非故意违法,有关部门同意现状环评延续和给予一定时间开展搬迁善后工作,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的生产过程中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未造成环境污染,以及停止生产将造成违约和生活困难等理由,要求我局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经复核,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不符合法定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处罚条件,我局不予采纳。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温环停排〔2023〕2号),并于2023年11月28日送达你(单位)责令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综合裁量起点、排污单位管理类别、排放污染物种类、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进行裁量,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浙江省非税收入缴款单》(详见附件)的缴款方式将罚款缴纳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 (单位)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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