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罚〔2024〕1号)
时间:2024-07-03 14:45:59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罚〔2024〕1号


温州市瓯灵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Y,法定代表人:林兴豹,住所: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灵霓大道9999号。

你(单位) 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主要从事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于2023年10月8日14时0分对车牌为“浙CL6W73”、于2023年10月17日10时51分对车牌为“浙C0D812”汽油机动车尾气检测时只对两个排气管中的一个排气管进行尾气检测,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18)“对独立工作的多排气管同时取样”的要求开展检测,出具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现场负责人的身份、环检检测人员的身份;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复印件1份,检测线配置情况表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检验检测资格和检测能力;
    3.2023年11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证明对该公司现场检查的情况;
    4.现场照片证据9张、视频光盘1张、检验报告复印件2份,证明该公司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18)“对独立工作的多排气管同时取样”的要求开展检测,出具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报告;
    5.2023年11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3年11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18)“对独立工作的多排气管同时取样”的要求开展检测,出具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报告;;

6.关于温州市瓯灵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收费的公示及“浙CL6W73”、“浙C0D812”检验收费发票2份,证明该公司对上述车辆的环检收费为人民币各50元,合计100元;

7.《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节选,证明汽油机动车尾气检测需“对独立工作的多排气管同时取样”的检测要求;

8.《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责改〔2023〕11号)及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我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4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罚告〔2024〕1号) 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11月22日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责改〔2023〕11号),并于当日送达你(单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综合裁量起点、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次数等因素进行裁量,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浙江省非税收入缴款单》(详见附件)的缴款方式将违法所得和罚款缴纳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 (单位)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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