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不罚〔2023〕1号)
时间:2024-07-03 14:42:51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不罚〔2023〕1号



瑞安市锦川门窗五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9W,法定代表人:李学友,住所:瑞安市塘下镇北工业园区环镇西路488号5幢。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8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检查时你(单位)1楼热室压铸机(ZL-60)正在生产,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热室压铸机正上方活动集气罩被推至旁边,部分废气未能完全收集处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3年8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检查时1楼热室压铸机(ZL-60)正在生产,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热室压铸机正上方活动集气罩被推至旁边,部分废气未能完全收集处理;

3、2023年8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因频繁操作压铸机的原因,忘记将压铸机上方集气罩置于压铸机正上方且当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问题后立即将集气罩置于压铸机的正上方,改正了违法行为;废气治理设施正常开启使用说明当事人将热室压铸机(ZL-60)正上方活动集气罩被推至旁边的行为主观上不存在节约生产成本的情况;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5、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和受委托权限;

6、2023年8月29日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7、温环瑞改备〔2020〕1315号受理书,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行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8、企业废气处理设施运行记录表3页,证明6-8月份当事人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2023年8月8日废气治理设施正常开启运行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5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30日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不罚告〔2023〕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逾期,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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