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罚〔2023〕1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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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罚〔2023〕19号 温州丰济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6,法定代表人:徐贤华,住所:温州市永嘉县乌牛街道吴岙村后半山。 你(单位) 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9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的水泥预制砖生产项目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应申领排污许可证的项目,你(单位)至今未申领排污许可证,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擅自于2022年2月投入生产,排放粉尘、噪声等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身份; 2、2023年9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录像证据各6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未在生产,调取现场视频监控,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9月12日10时50分至2023年9月12日14时00分正在进行水泥预制砖生产,场地有粉尘堆积;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竣工环保验收手续资料; 3、2023年9月12日对项光明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9月13日对孔特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2023年9月12日现场生产情况与当事人未办理环评审批,未建立污染治理设施并投入生产,生产时有噪声和粉尘产生等情况; 4、2023年9月14日对徐贤华(法定代表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确认徐贤华为温州丰济建材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证明当事人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未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等情况;徐贤华对2023年9月12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内容、2023年9月12日与2023年9月13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分别对当事人的销售代表项光明与当事人的股东孔特调查询问笔录内容进行确认等情况; 5、《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等情况; 6、《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温环停排〔2023〕1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3年9月14日送达当事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7、2023年9月20日和2023年10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现场勘察平面图2份、现场照片证据8张,证明我局已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核查,查实当事人已停止生产建设,生产设备已拆除,配电箱等供电设施已断电拆除; 8、历月电费明细、产品出库单与采购对账单等材料,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已建设并投入生产等情况; 9、《环境污染举报事项答复函》(温环永报函[2023]04号)(附2023年6月8日永嘉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当事人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有投诉举报;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7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6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罚告〔2023〕10号) 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2023年11月13日,你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并申请听证。2023年12月8日,我局组织了听证。经复核,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不符合法定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条件,我局不予采纳。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9月14日作出《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温环停排〔2023〕1号),并于当日送达你(单位)责令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综合裁量起点、排污单位管理类别、排放污染物种类、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进行裁量,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肆万元整( ¥340000.00)。 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浙江省非税收入缴款单》(详见附件)的缴款方式将罚款缴纳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 (单位)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6日 |